贵州燃气:内部审计制度

查股网  2026-07-11  贵州燃气(600903)公司公告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防 范风险等方面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燃 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适 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管理的子公 司(以下统称“所属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全过程。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公司及所属公司 财务收支、经营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情况进行独立、 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的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 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 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五)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公司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管理需要,制定配 套实施细则,作为本制度的细化与补充。

第六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坚持独立、客观、公正、保 密的原则,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拒绝、阻碍或打击报复。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

第七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公司及 所属公司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内部审计机构配置 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

部门的领导下,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 构、职能部门及所属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 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 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 开展审计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 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 职责所必需的经费。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 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 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内部审计部门应 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决定本制度涉及的配套实施细则的制定和修订;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及所属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 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 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 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 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配合审计委员会与外部审计单位的沟通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 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 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以及大额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拥有以下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 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 调查并索取材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会议;

(四)出具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 进管理的建议,并检查采纳审计意见的情况;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 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作出制止决 定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六)对拖延、推诿、阻挠、刁难和拒绝内部审计工作 的,可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九条本制度配套实施细则中涉及内部审计机构具 体权限的,可在本制度规定的原则范围内进一步细化。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要, 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 审计项目计划,经批准后实施,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审计项目的立项,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确定,或由相关部门、所属公司提出报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批准。

第二十二条审计项目实施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 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

第二十三条审计主要步骤包括:核对财务会计账簿、 报表、凭证及相关的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 位和人员等,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 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二十四条审计终结后,应当按照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按程序提出。

第二十五条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时间、内容、范围、方式;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对审计事项的评价;

(五)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对审计报 告和审计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程序申请复核,但未作出 新的决定之前,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可以实 施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改进工作和执行审 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 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 非标准审计报告或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 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 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 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 底稿中。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 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审计档 案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批示、批复和意见;

(五)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六)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七)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八)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泄露给其他 组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的,应当按规 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工作的激励与约束 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如发现内部 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对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 显著的部门和认真维护财经法纪的个人,可提出表彰和奖励 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 重给予相应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 轻重,由公司给予处分并追究责任,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 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五)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改需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原《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同 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