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能源: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的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第七条规定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公司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式、专题文章、行政
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置于公司网站。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咨询电话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第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并应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第十三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公司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第十六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公司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可读性。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八条 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可举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组织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接到投诉后应认真听取投诉者意见,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做好投诉登记,记录投诉者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积极妥善地解决投诉者合理诉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之外的对外宣传、媒体关系等工作,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公司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完成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公司本部机构(含本部职能部门、直属机构)、各单位(含省分公司、区域能投公司、专业化分(子)公司、直属机构区域分中心)和项目公司(含各单位及授权各单位管理的全资、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本部机构、各单位和项目公司应积极配合。第二十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指定专人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要求,负责对投资者关系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进行管理。公司接待来访者前,应做好来访记录(详见附件1),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详见附件2),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三十一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监事会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附件:1.投资者来访记录表
2.投资者来访承诺书
附件1 投资者来访记录表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来访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 |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 | 单位名称: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时间 | |
地点 | |
主要内容 | |
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如有) | |
资料清单(如有) | |
公司接待人员 | |
日期 |
公司接待人员签字: 来访人员签字:
附件2 投资者来访承诺书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来访承诺书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单位)将对贵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单位)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贵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单位)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贵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
(三)本人(单位)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单位)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单位)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贵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单位)对贵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单位(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贵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
承诺人(单位/个人):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