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能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就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三峡国际合资设立三峡集团广西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与关联人中国三峡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有助于加快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新能源资源获取及市场拓展。本次交易公平合理,所有出资方均以货币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转让彩峡颍上新能源有限公司9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将控股子公司彩峡颍上新能源有限公司90%股权转让至三峡(安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事
项,有利于增强区域产业投资示范效应,形成良性滚动开发效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永海、杜至刚、胡裔光
2023年12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