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4年2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关于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釆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18号),具体情况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发布的涉及“左江科技”等研究报告存在制作不审慎的情形;二是在人员管理、网络安全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三是在开展投资银行业务过程中,个别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质控、内核把关不严,持续督导不到位。上述情形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三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七条等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 第六条第(四)、(八)项、《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缺陷,违反了《证券公
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公司将按照监管要求即行整改,加强相关业务的内控和合规管理,提升内部管理和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健规范发展。目前公司经营情况一切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