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查股网  2026-04-29  华安证券(600909)公司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7年3月1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6年4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及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和方式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1、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2、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3、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三)公司网站;

1、公司网站(www.hazq.com)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询。

2、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3、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4、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5、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6、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四)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1、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2、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3、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4、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5、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6、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7、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

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五)一对一沟通;

1、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2、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3、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六)电话咨询;

1、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2、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3、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七)现场参观;

1、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2、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3、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八)邮寄资料;

(九)广告、宣传单和其他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董事会办公室采取的其他沟通方式。

第七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四家报纸中的至少一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八条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条公司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下简称“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其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发现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一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二条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及时充分的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负责公司年报、半年报和季报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负责起草临时报告和各种公告;

(五)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现场参观、来访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回答投资者咨询;

(六)组织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七)在公司网站中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披露公司相关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八)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九)加强与媒体的沟通,通过媒体报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十)负责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投资者沟通的各类活动,接受媒体采访等;

(十一)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管理层;

(十二)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

(十三)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投资者关系咨询公司等保持良好的沟通合作关系;

(十四)调查、研究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的研究报告,供管理层参考;

(十五)跟踪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拟定、修改公司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批准实施;

(十六)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在不影响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在就公司有关情况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首先知会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合理、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并做好备案和记录,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如需单独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在履行完其内部报批程序后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可视情况派人参与沟通,沟通结果应当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十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诚实信用、热情、有责任心;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九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管理

第二十条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董事会办公室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董事会办公室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行动态公告。裁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召开分析师会议、拜访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董事会办公室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董事会办公室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寻求救济;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二十四条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与本制度相冲突的,均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1:调研承诺书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承诺人:.

年月日

附件2: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证券代码:600909证券简称:华安证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特定对象调研□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址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主要内容: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