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36号)核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中泰证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9,686.2576万股股票于2020年6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中泰证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内,东吴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对中泰证券进行持续督导。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现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
法定代表人 | 范力 |
保荐代表人姓名 | 王茂华、潘哲盛 |
联系方式 | 0512-62938507 |
联系地址 |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
更换保荐代表人情况 | 东吴证券担任中泰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并委派方磊先生及王茂华先生作为公司的保荐代表人。方磊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不能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职责。为保证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东吴证券委派潘哲盛先生继续担任公司的保荐代表人。变更后中泰证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王茂华先生和潘哲盛先生。 |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公司名称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简称 | 中泰证券 |
证券代码 | 600918 |
注册资本 | 696,862.58万元 |
注册地址 |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
法定代表人 | 王洪 |
董事会秘书 | 张晖 |
公司邮箱 | ztsdb@zts.com.cn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6月3日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工作期间,东吴证券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通过持续详尽的尽职调查工作、审阅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相关文件,与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密切关注并规范上市公司经营行为,最终顺利完成上市公司的保荐工作。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尽职推荐阶段完成了以下工作:对公司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组织机构
与内部控制、财务会计信息、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统筹首次公开发行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申报文件受理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核查,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和公司实际情况变化,统筹修订发行有关文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及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2、督导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督导公司严格执行并完善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按照要求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
5、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6、核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
7、督导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8、对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各类报道进行关注,并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必要的核查;
9、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上市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等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1年12月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暨控股股东变更进展情况的公告》,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钢集团”)拟将其持有的公司1,815,254,29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6.05%)、370,740,74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32%)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分别转让至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枣矿集团”)和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公司458,091,9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57%)无偿划转至枣矿集团。本次协议转让和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枣矿集团持有公司2,273,346,19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2.62%),与其一致行动人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计持有公司2,515,083,49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6.09%),公司控股股东由莱钢集团变更为枣矿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7月28日,上述主要股东变更的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登记。针对上述事项,公司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本保荐机构提醒公司持续关注枣矿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所作承诺的后续履行情况,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
表人沟通,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为现场检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保证保荐机构及时掌握并规范上市公司经营行为。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发表专业意见,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上市公司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采取事前审查及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上市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透明度。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其信息披露文件遵守了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泰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经全部使用完毕。中泰证券对于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中泰证券在日常管理中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执行,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良好,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王茂华 潘哲盛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范 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