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和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编制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编制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品种选择、发行对象、定价依据以及发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了论证分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公司编制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枣矿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其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合理且定价公允,双方按规定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有权的国家出资企业的批准,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
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预案及涉及的关联交易等上述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3]251Z0143号),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者随意变更募集用途等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一致同意公司制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作出了风险提示、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均
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一致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独立意见截至本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枣矿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计持有公司36.09%股份,其中枣矿集团直接持有公司32.62%股份。枣矿集团认购数量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36.09%,即按照本次发行前枣矿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进行同比例认购,且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1.66亿元(含)。因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等尚未确定,本次发行完成后枣矿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存在增加的可能。鉴于枣矿集团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且其已承诺本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0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可以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枣矿集团在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时免于发出要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一致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五、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订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严法善、胡希宁、綦好东、满洪杰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