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材料
2024年9月·济南
目录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 2
议案
:关于确定公司功能界定与分类的议案 ...... 4
议案
:关于确定公司主责主业的议案 ...... 5
议案
: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6
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11
议案
: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的议案.........37议案
: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的议案.........39非表决事项: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绩效考核与薪酬情况的专项说明 ...... 4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
2024年
月
日(星期四)14:30会议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号证券大厦
楼会议室会议议程: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读会议须知
三、宣布会议现场出席情况
四、审议议案
五、推举计票人、监票人
六、投票表决
七、休会(汇总统计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
八、宣布表决结果
九、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宣布会议结束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会议须知如下:
一、本次会议期间,请全体参会人员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遵守会议纪律。
二、为保证本次会议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公司董事会认可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会议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三、股东参加股东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四、股东需要在会上发言,应于会议开始前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发言时应当先报告姓名或所代表的股东单位。
五、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六、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平台及投票方法详见公司于2024年
月
日披露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议案
关于确定公司功能界定与分类的议案
各位股东:
按照《山东省国资委关于报送省属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的通知》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实际,考虑资本市场服务的功能定位,提请确定公司功能分类为商业一类,即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一般由市场竞争形成,主要包括能源、冶金、装备制造、医药、化工、商贸、金融、投资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
确定依据为: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大型综合类券商,处于充分竞争的证券行业,主业为资本市场服务,业务资格牌照完备,各项主营业务定位清晰、功能统一,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监管要求和核定牌照进行经营。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审议。
议案
关于确定公司主责主业的议案
各位股东:
按照《山东省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山东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申报主责主业的通知》要求,提请确定公司主责主业如下:
结合公司功能定位和未来五年发展思路,公司主责为:作为全国大型综合类上市券商和山东省资本市场的重要发展力量,承担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责任,发挥畅通投融资渠道、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建设成为国内一流证券公司。
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主业为大类标准第
项:资本市场服务。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审议。
议案
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公司以审计机构的工作量为基础,综合考虑审计范围、业务复杂程度及其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等因素确定审计收费,费用合计
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万元,均与上年持平。如审计范围、审计内容等变更导致审计费用增加,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转授权经营管理层确定相关审计费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审议。
附件: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本情况说明
议案
附件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基本情况说明
一、机构信息
(一)基本信息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由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而来,初始成立于1988年
月,2013年
月
日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国内最早获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号
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首席合伙人肖厚发。
(二)人员信息截至2023年
月
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有合伙人
人,共有注册会计师1,395人,其中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三)业务规模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2023年度收入总额为287,224.6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74,873.42万元,证券期货业务收入149,856.80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承担
家上市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总额46,051.39万元,客户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包括但不限
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等多个行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对中泰证券所在的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家。
(四)投资者保护能力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在执业中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2023年
月
日,北京金融法院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21)京
民初
号]作出判决,判决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就2011年
月
日(含)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收到判决后已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五)诚信记录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次、行政处罚
次、监督管理措施
次、自律监管措施
次、自律处分
次。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次、行政处罚
次、监督管理措施
次、自律监管措施
次和自律处分
次。
二、项目信息
(一)基本信息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吴强,1996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1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1年开始为中泰证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中泰证券(600918.SH)、立中集团(300428.SZ)、百合股份(603102.SH)、隆华新材(301149.SZ)、泰德股份(831278.BJ)等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顾庆刚,2014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2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1年开始为中泰证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中泰证券(600918.SH)、立中集团(300428.SZ)等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赵锋,2017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5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2年开始为中泰证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中泰证券(600918.SH)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项目质量复核人:欧维义,2007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3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2年开始为中泰证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复核过天顺风能
(002531.SZ)、澳华内镜(688212.SH)、纳微科技(688690.SH)等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二)上述相关人员的诚信记录情况签字注册会计师顾庆刚、赵锋,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欧维义近三年内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吴强因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IPO审计项目,于2022年
月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监管谈话监督管理措施一次。除此之外,近三年内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三)独立性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及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四)审计收费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中泰证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中泰证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本期年报审计费用为
万元,本期内控审计费用为
万元,均与上期持平。
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加强关联交易管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拟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一是完善关联交易日常管理规定,二是整合关联交易审议及披露事项规定,三是调整为股东提供担保的规定,四是新增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规定,五是更新关联购买或出售资产、共同投资事项等规定。具体修订内容请见附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审议。
附件:
1.《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稿)2.《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议案
附件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行业文化建设要求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
披露规范。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关联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并签署书面协议,不得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得要求公司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公允等问题。
第二章关联交易及关联人的认定
第六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第七条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九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年满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条在过去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第十二条公司计划财务总部、董事会办公室、审计稽核部履行公司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职责,公司其他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协助履行职责。
公司计划财务总部负责定期统计公司关联交易的预计发生额和实际发生额,提供关联交易披露所需信息。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关联人名单更新及报备。
公司审计稽核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或审计。
各单位负责人为首要责任人,并指定一名联络人负责本单位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总部负责管理关联人信息库,并及时更新维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以适当方式向合规管理总部、风险管理部、审计稽核部、法律事务部及相关单位发送关联人名单。
公司各单位应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构成关联交易,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董事会办公室和计划财务总部应及时将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提交审计稽核部。
第十四条公司计划财务总部可组织相关业务部门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并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程序。
拟发生日常关联交易以外的偶发性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单位应及时报告公司计划财务总部和董事会办公室,公司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各单位交易进行中发现交易对方为公司关联人名单外的关联人时,应在第一时间暂停该项交易,并立即报告公司计划财务总部和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各单位应当至少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编制前向计划财务总部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当期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十五条关联交易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当确保所提供信息及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对公司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
或个人泄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要求报送《证券公司关联方专项监管报表》,并聘请中介机构对每年度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定价
第十七条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可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或按照有关监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确定交易价格,亦可参照评估值、协商作价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决策及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应当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万元以上的交易;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除依照相关规定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公司不得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四)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前述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第二十条公司拟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包括:公司提供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及与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其他交易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开展的其他证券业务等交易等。
公司以收取的手续费、受托资产管理费、承销费、保荐费、财务顾问费、辅导费、投资咨询费以及收取或支付的利息等作为日常关联交易金额。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及本制度第六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一)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年的,应当每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第二十四条公司向关联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且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披露该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标的公司最近
个月内曾进行资产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
的,应当披露相关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基本情况。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交易标的回购承诺,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连续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二)项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适用连续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本制度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进行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达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
公司已履行披露义务、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对应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二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时,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八条第
(一)(二)项的规定。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或者参股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
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九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履行报告、审计、审批、决策和披露义务的责任人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按照《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罚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若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不足”“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议案
附件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原条款 | 新条款 | 变更原因 |
第一条为加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行业文化建设要求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为加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行业文化建设要求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添加制定依据 |
第二章关联交易、关联人 | 第二章关联交易及关联人的认定 | 规范表述 |
第十二条公司计划财务总部、董事会办公室、审计稽核部履行公司关联交易的控制和日常管理职责,其他各相关单位协助履行职责。 | 第十二条公司计划财务总部、董事会办公室、审计稽核部履行公司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职责,公司其他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协助 | 结合公司实际修订 |
原条款
原条款 | 新条款 | 变更原因 |
计划财务总部负责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定期统计和预测公司关联交易的发生额,提供关联交易披露所需信息。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关联人名单更新及报备。审计稽核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或审计。 | 履行职责。公司计划财务总部负责定期统计公司关联交易的预计发生额和实际发生额,提供关联交易披露所需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关联人名单更新及报备。公司审计稽核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或审计。各单位负责人为首要责任人,并指定一名联络人负责本单位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工作。 | |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总部负责建立并管理关联人信息库以确定初始关联人名单并及时更新。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人为首要责任人,各单位可另设指定联络人,负责本单位关联人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及时申报及统计工作。第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以适当方式报送公司合规管理总部、风险管理部、审计稽核部、法律事务部及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第十五条公司各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联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第十九条公司拟发生(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除外)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 |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总部负责管理关联人信息库,并及时更新维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以适当方式向合规管理总部、风险管理部、审计稽核部、法律事务部及相关单位发送关联人名单。公司各单位应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构成关联交易,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董事会办公室和计划财务总部应及时将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提交审计稽核部。 | 结合公司实际修订 |
原条款
原条款 | 新条款 | 变更原因 |
大关联交易,由计划财务总部组织聘请符合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审计或者评估报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计划财务总部、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上述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提交审计稽核部,审计稽核部负责组织进行逐笔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 ||
第十八条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在披露公司上一年度报告前,公司计划财务总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第十六条关联交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有无金额(本制度规定豁免的交易除外),均需报告公司计划财务总部和董事会办公室,并依照本制度的决策权限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公司各相关单位应当至少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编制前向计划财务总部报告当期发生的关联交易。交易进行中发现交易对方为公司关联人时,公司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暂停该项交易、立即补报审批手续。 | 第十四条公司计划财务总部可组织相关业务部门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并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程序。拟发生日常关联交易以外的偶发性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单位应及时报告公司计划财务总部和董事会办公室,公司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各单位交易进行中发现交易对方为公司关联人名单外的关联人时,应在第一时间暂停该项交易,并立即报告公司计划财务总部和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各单位应当至少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编制前向计划财务总部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当期发生的关联交易。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结合公司实际修订 |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于每月5个工作日内通过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报送《证券公司关联方专项监管报表》,并聘请中介机构对每年度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要求报送《证券公司关联方专项监管报表》,并聘请中介机构对每年度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 结合公司实际修订 |
原条款
原条款 | 新条款 | 变更原因 |
第二十一条定价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第二十二条定价方法:(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依据市场价格;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上述“市场价”是指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服务)的价格及费率;上述“成本加成价”是指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服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上述“协议价”是指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 第十七条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可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或按照有关监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确定交易价格,亦可参照评估值、协商作价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 | 结合公司实际修订 |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决策、披露 |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决策及披露 | 规范表述 |
原条款
原条款 | 新条款 | 变更原因 |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第二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第三十五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担保事项应及时履行信息 | 第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应当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及时披露:(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除依照相关规定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公司不得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四)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7、《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结合公司实际修订 |
原条款
原条款 | 新条款 | 变更原因 |
披露义务。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公司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第三十六条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前述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二十七条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 第十九条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7修订,调整引用条款序号 |
原条款
原条款 | 新条款 | 变更原因 |
第二十八条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独立董事行使该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 第二十条公司拟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结合公司实际修订 |
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但应主动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对于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或董事会在通知中未注明的关联交易,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要求其回避。…… |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9修订 |
第三十一条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100%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遵守如下规定:(一)公司应当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公司无法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并详细分析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的影响。(二)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公司应当披露运用 | 第二十四条公司向关联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且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披露该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标的公司最近12个月内曾进行资产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应当披露相关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基本情况。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交易标的回购承诺,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中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结 |
原条款
原条款 | 新条款 | 变更原因 |
包含上述方法在内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相关数据,并应当与关联人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三)进行前款所述交易的,公司应当在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 小股东合法权益。 | 合公司实际修订 |
原条款
原条款 | 新条款 | 变更原因 |
第三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或者参股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时,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或者参股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结合公司实际修订 |
第三十八条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 原条款的依据已废止,故删除 |
原条款
原条款 | 新条款 | 变更原因 |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规定为准。 |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规定为准。 | 结合公司实际修订 |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含本数,“不足”不含本数。 |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不足”“超过”不含本数。 | 结合公司实际修订 |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 结合公司实际修订 |
注:因本次修订合并、删除了部分条款,原条款序号作相应修改;“股东大会”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议案
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现就公司董事2023年度绩效考核情况及薪酬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董事履职情况
2023年,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诚实守信,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履职。董事会持续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倾力服务实体经济,推动业务转型升级,深化管理改革创新,提高公司治理效能,加强资本运营管理,严守合规风控底线,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良好投资者关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文化品牌建设。公司全年召开董事会会议
次,审议通过议案
项;召开股东会
次,审议通过议案
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发挥专业支撑作用,累计召开会议
次,向董事会提交议题
项,推动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绩效考核情况根据《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办法》规定,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职工董事,职工董事按所在的公司内部岗位进行绩效考核并兑现薪酬)绩效考核情况如下:
2023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认真贯
彻落实党建考核要求,扎实推进党建工作,未出现违规违纪问题,未出现决策失误等风控合规问题。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2023年度绩效考核得分均超过
分,2023年度绩效年薪按照基本年薪的
倍确定。
三、公司董事薪酬情况公司严格按照《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办法》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后对董事的薪酬进行统算。职工董事按所在的公司内部岗位的薪酬考核制度,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并兑现薪酬;公司为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每年发放工作补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的薪酬与考核制度进行审议,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股东会决定董事的薪酬事项。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审议。
议案
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现就公司监事2023年度绩效考核情况及薪酬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监事履职情况
2023年,监事会全体监事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职权,出席监事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参加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公司监事会持续加强能力建设,提升履职专业水平,深入履行在财务、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法定监督职责,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调研工作,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2023年,公司全年召开监事会会议
次,审议通过议案
项,全体监事均出席并表决。
二、绩效考核情况根据《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办法》规定,在公司领取薪酬的监事(不含职工监事,职工监事按所在的公司内部岗位进行绩效考核并兑现薪酬)绩效考核情况如下:
2023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的监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党建考核要求,扎实推进党建工作,未出现违规违纪问题,未
出现决策失误等风控合规问题。在公司领取薪酬的监事2023年度绩效考核得分超过
分,2023年度绩效年薪按照基本年薪的
倍确定。
三、公司监事薪酬情况公司严格按照《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办法》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后对监事的薪酬进行统算。职工监事按所在的公司内部岗位的薪酬考核制度,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并兑现薪酬;公司为外部监事每年发放工作补贴。股东会决定监事的薪酬事项。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审议。
非表决事项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绩效考核与薪酬情况的专项说明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公司组织实施了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绩效考核。现将绩效考核与薪酬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与绩效考核情况
按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办法》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主要考核经营管理目标完成情况、风控合规情况和党建工作完成情况。
2023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认真履职,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完成了党建工作任务,未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社会保险与其他福利。其中,基本年薪按月发放;绩效年薪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按要求递延后发放;任期激励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确定并递延发放;社会保险与其他福利按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