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的独立意见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与镇江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给予镇江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涉外融资性保函开立金额人民币10.93亿元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正常授信业务,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该关联交易符合有关监管部门要求,符合《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给予镇江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涉外融资性保函开立金额人民币10.93亿元的关联交易事项已经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公司独立董事:李心丹、洪磊、陈忠阳、于绪刚、范卿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