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银行: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调整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1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本次调整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和行业情况,拟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调减至不超过80亿元(含本数)。本次方案调整后公司仍然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2. 本次调减募集资金总额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且调整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 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调减情况,公司编制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
订稿)》《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修订稿)》等相关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4. 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调减情况,公司编制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合理性与可行性,有利于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