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期货: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研究。会前,我们对《关于确认2022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三项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关于确认2022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22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系因公司正常经营需要而发生,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关协议所确定的条款是公允的、合理的,关联交易的价格未偏离市场独立的第三方的价格,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及依据、交易方式符合市场惯例,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公司实际业务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地反映了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专业能力和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求。大华事务所能够遵循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专业的审计服务,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相关规定。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能够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执行,对保持公司各项业务持续稳定发展、防范经营风险发挥了有效作用。
七、关于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考核是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并执行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考虑到目前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资本”)及其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资金需求,为促进永安资本及其子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公司另一全资子公司浙江中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邦公司”)拟增加对永安资本及其子公司的担保额度80亿元(含前期担保到期续签),并在有效期内,每日担保余额不超过80亿元。该事项对上市公司整体风险可控,且能进一步促进永安资本业务及其子公司业务发展,同意增加担保额度及设定有效期内每日担保余额上限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截至报告期末,对外担保均为全资子公司中邦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永安资本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二)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向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能够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汪滔、朱燕建、冯晓、李小文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