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期货:关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27 证券简称:永安期货 公告编号:2023-043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11月21日
3. 股权登记日
股份类别 | 股票代码 | 股票简称 | 股权登记日 |
A股 | 600927 | 永安期货 | 2023/11/15 |
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23年10月27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持有11.43%股份的股东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23年11月9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2023年11月9日,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请将《关于变更公司监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11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经济参考网等媒体披露的《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监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23年10月27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
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3年11月21日 14点30分召开地点:杭州市新业路200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2219会议室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1月21日至2023年11月2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 议案名称 | 投票股东类型 |
A股股东 |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
1 | 关于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 √ |
2 | 关于变更公司监事的议案 | √ |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1已经2023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经济参考网等媒体披露的《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
议案2已经2023年11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经济参考网等媒体披露的《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监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0日
? 报备文件
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11月2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 |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 | 关于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 |||
2 | 关于变更公司监事的议案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