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银行:关于收到陕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陕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志生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9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志生:
经查,你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雎国余、廖志生截至2022年11月已连续任职满6年。雎国余2023年3月向你公司提交辞职报告,但你公司至今未完成独立董事的补选工作;廖志生明知连续任职已超6年,仍继续任职并领取津贴,至今未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上述问题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独立董事廖志生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针对上述公司治理不规范问题,你们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廖志生先生在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忠实、勤勉、独立地履行相应职责,高度重视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自2022年8月6日首次书面沟通请辞事宜后,又多次督促本公司推进调整独立董事的相关工作。在此期间,廖志生先生对本公司暂缓其辞去独立董事职务以确保公司治理有效运行的请求给予了最大程度的理解和配合。本公司就延误调整独立董事有关事宜对廖志生和雎国余先生造成的影响深表歉意。同时,本公司也将严格按照陕西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尽快对独立董事进行调整,同步做好过渡期的各项支撑和衔接工作,确保公司董事会运行的有效性和连续性。特此公告。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