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天盐业: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杨平波)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杨 平 波
本人作为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任职期间,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前置研究,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一方面,严格审核公司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另一方面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积极关注和参与研究公司的发展,为公司的审计工作及内部控制、提名任命等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现就本人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基本情况
本人杨平波,女,1966年出生,湖南工商大学会计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湖南商学院校级“教学名师”。现任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及非上市企业岳阳振兴中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施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5月至2024年8月,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在任期间,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
务,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董事独立性的情形。
二、2024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公司会议情况
2024年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3次、董事会7次。本人认为,公司报告期内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本人因公务未出席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已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其余各次会议均按时亲自出席,没有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无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出席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董事 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本年度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 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
杨平波 | 7 | 7 | 7 | 0 | 0 | 否 | 2 |
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对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认真履行职责。其中,作为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期任期
内共主持3次审计委员会,符合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的要求规定;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共参加3次提名委员会。本人认为,各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事项审议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合法有效,在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地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年任职期间,作为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沟通,重点关注公司的经营活动、治理架构以及内控建设情况,并为公司提供独立、专业的建议,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本人协助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中涉及的公司财务及业务情况进行探讨和交流,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切实保障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2024年,本人重点促进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现场调研接待、投资者热线、公司邮箱、业绩说明会等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畅通投资者交流渠道;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职责,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考察及上市公司配合情况
2024年,本人任期内认真审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充分了解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执行等情况,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此外,本人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公司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公司经营状况,为公司的发展和规范经营提供合理化意见。作为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还牵头组织了对湖南省雪天盐碱新材料有限公司绿色低碳盐碱产业园项目的专题调研与现场工作检查,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会议资料准备周全、传递准确,为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供了全面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4年度,本人任期内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则的要求,对公司各关联交易事项的必要性、客观性以及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审慎判断,并依照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本人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方在审议时均予以回避表决。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按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
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内部控制体系稳步实施,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三)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原会计师事务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在担任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期间,勤勉尽责,如期圆满地完成了对公司的各项审计任务。截至2024年,天职国际已连续为公司提供了9年审计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和湖南省国资委印发的《省属监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办法》(湘国资[2023]174号)的规定,公司与天职国际的合作期限已满,故公司于2024年启动了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公司通过前期公开询价比选确认,并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于2024年6月正式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负责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工作。经了解,本人认为信永中和具备应有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收费价格公允,能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等相关情况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4月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政策,对首次执行日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比较报表及累积影响数进行了追溯调整。
经审查,本人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其他重点关注事项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重点关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公司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定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本人参与审议并表示同意,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关于变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等进行了审议。
经审核,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董事,参与审议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此外还参与审议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对以上议案均无异议,公司相关方案的制定、程序的履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
4、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有关规定,本人在任期内作为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解,本人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能够涵盖公司层面和业务层面的各个环节,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公司的各项活动严格按照内部控制体系进行,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5、提名或者任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作为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参与审议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等事项,上述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2024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并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人因连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满六年,已于2024年8月15日在公司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后正式卸任,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感谢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在本人任职期间给予的协助和积极配合,衷心祝愿公司在新一届董事会的领导下,加快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独立董事签名:
杨平波 |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