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柯迪: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结果的公告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柯迪”或“本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宁波爱柯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柯迪投资”)计划自2024年1月22日起6个月内(窗口期顺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10,000万元,不超过20,000万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0日、2024年1月26日、2024年4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8)、《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进展暨首次增持公司股份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0)、《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1)。
? 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公司于2024年7月17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爱柯迪投资送达的《关于增持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结果的告知函》,截止本公告日,爱柯迪投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5,763,4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9%,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0,493.43万元,其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控股股东爱柯迪投资
(二)增持主体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爱柯迪投资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287,118,2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00%,其与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成先生、宁波领挈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领挈”)、宁波领祺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领祺”)、宁波领鑫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领鑫”)、宁波领荣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领荣”)、宁波领禧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领禧”)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40,211,4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06%。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爱柯迪投资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292,881,677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9.97%;其与一致行动人张建成先生、宁波领挈、宁波领祺、宁波领鑫、宁波领荣、宁波领禧,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45,974,883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45.63%。
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公司总股本由897,222,466股增加至977,364,253股,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相应发生变化。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日、2024年4月11日、2024年6月15日、2024年7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关于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0)、《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公告编号:
临2024-022)、《关于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60)、《关于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66)。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2024年1月24日至2024年7月16日,公司控股股东爱柯迪投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5,763,4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9%,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0,493.43万元,其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增持的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增持数量(股) | 增持比例 | 增持期间 | 增持方式 | 增持价格区间(元/股) | 增持总金额(元) | 当前持股数量(股) | 当前持股比例 |
爱柯迪投资 | 5,763,400 | 0.59% | 2024/1/24~2024/7/16 | 集中竞价交易 | 13.82- 20.50 | 104,934,255.28 | 292,881,677 | 29.97% |
三、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爱柯迪投资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爱柯迪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认为:
1、爱柯迪投资是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
2、爱柯迪投资本次增持系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增持属于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本次增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爱柯迪就本次增持已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的实施结果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