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柯迪: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结果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8-14  爱柯迪(600933)公司公告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柯迪”或“本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成先生计划自2024年7月22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不超过6,000万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7日、2024年7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74)、《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进展暨首次增持公司股份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76)。

? 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公司于2024年8月13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成先生送达的《关于增持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结果的告知函》,截止本公告日,实际控制人张建成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817,2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9%,增持金额为人民币4,964.87万元,其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张建成先生

(二)增持主体目前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张建成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73,141,8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8%,其与一致行动人宁波爱柯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柯迪投资”)、宁波领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领挈”)、宁波领祺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领祺”)、宁波领

鑫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领鑫”)、宁波领荣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领荣”)、宁波领禧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领禧”)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45,974,8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63%。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成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76,959,016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7.87%;其与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爱柯迪投资、宁波领挈、宁波领祺、宁波领鑫、宁波领荣、宁波领禧,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49,792,083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46.02%。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比例发生变化系爱柯迪投资于2024年7月1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107,800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75)。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2024年7月23日至2024年8月12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成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817,2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9%,增持金额为人民币4,964.87万元,其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增持的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增持数量(股)增持比例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价格区间(元/股)增持总金额(元)当前持股数量(股)当前持股比例
张建成3,817,2000.39%2024/7/23~2024/8/12集中竞价交易12.63- 13.8149,648,661.0776,959,0167.87%

三、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张建成先生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张建成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认为:

1、张建成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籍自然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

2、张建成本次增持系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增持属于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本次增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爱柯迪就本次增持已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的实施结果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