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柯迪: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9-19  爱柯迪(600933)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0933 证券简称:爱柯迪 公告编号:临2024-091转债代码:110090 转债简称:爱迪转债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9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588号三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9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522,766,38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53.4873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建成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5人。其中董事张建成先生、董丽萍女士,独立董

事吴韬先生现场参会;独立董事吴晓波先生、胡建军先生因公出差,视频参会;董事盛洪先生、俞国华先生、阳能中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张建成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副总

经理董丽萍女士、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奚海军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522,612,08399.9704117,0000.022337,3000.0073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2.01选举张建成先生为第四届董520,840,29099.6315
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选举俞国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520,838,17599.6311
2.03选举董丽萍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520,875,37499.6382
2.04选举阳能中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520,834,17499.6303

3、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3.01选举范保群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520,979,69199.6582
3.02选举李寿喜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520,946,08099.6517
3.03选举包新民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520,941,57799.6509

4、 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4.01选举许晓彤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520,839,87999.6314
4.02选举叶华敏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520,856,38199.6346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2.01选举张建成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80,942,57997.67570000
2.02选举俞国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80,940,46497.67310000
2.03选举董丽萍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80,977,66397.71800000
2.04选举阳能中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80,936,46397.66830000
3.01选举范保群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81,081,98097.84390000
3.02选举李寿喜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81,048,36997.80330000
3.03选举包新民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81,043,86697.79790000
4.01选举许晓彤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80,942,16897.67520000
4.02选举叶华敏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80,958,67097.69510000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2/3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翁晓健、郝玉鹏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