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http://ddx.gubit.cn  2023-08-28  华塑股份(600935)公司公告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是由董事组成的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5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有关资料的整理及准备,会议组织及执行等由经营管理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

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处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并对

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请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管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5天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但有紧急事项时,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公司董事会应对本细则进行相应修改,经董事会审议。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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