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股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〇二四年九月
3-2-1
声 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人”“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接受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股份”“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华塑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出具本上市保荐书。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本上市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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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声 明 ··························································································· 1目 录 ··························································································· 2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 10
三、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 12
四、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 12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 1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 15
一、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 15
二、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 15
三、保荐人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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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Anhui Hwasu Co.,Ltd. |
法定代表人 | 路明 |
股票上市地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华塑股份 |
股票代码 | 600935 |
成立日期 | 2009年3月30日 |
上市时间 | 2021年11月26日 |
注册资本 | 350,740.1812万元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非食用盐加工;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热力生产和供应;石灰和石膏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陆地管道运输;再生资源销售;货物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水泥生产;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 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炉桥镇 |
邮政编码 | 233290 |
电话号码 | 0550-2168237 |
传真号码 | 0550-2168888 |
电子信箱 | board@hwasu.com |
公司网址 | www.hwasu.com |
联系人 | 毕刚 |
(二)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以PVC和烧碱为核心的氯碱化工产品生产与销售,业务涵盖原盐及灰岩开采、煤炭发电及电石制备、PVC及烧碱生产和“三废”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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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构建了氯碱化工一体化循环经济体系。公司主要产品包括PVC、烧碱、灰岩、电石渣水泥、石灰等。
公司自成立以来便致力于循环经济与资源综合利用,依托自身拥有的优质电石灰岩和原盐资源优势,以及“两淮”地区丰富的煤炭资源,采用先进、高效、清洁的生产工艺,建成了以PVC、烧碱为核心的“矿—煤—电—氯碱化工—‘三废’综合利用”的一体化循环经济体系,在资源、环保、技术、区位等多个方面具有较为明显的综合竞争优势。
(三)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6.30 | 2023.12.31 | 2022.12.31 | 2021.12.31 |
流动资产合计 | 95,736.30 | 125,492.06 | 119,723.49 | 173,791.85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889,165.82 | 805,928.50 | 766,793.08 | 738,575.55 |
资产总计 | 984,902.12 | 931,420.56 | 886,516.57 | 912,367.40 |
流动负债合计 | 268,982.31 | 239,428.19 | 203,758.07 | 248,847.84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96,644.50 | 55,267.62 | 34,509.98 | 31,621.45 |
负债合计 | 365,626.81 | 294,695.81 | 238,268.05 | 280,469.28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619,275.30 | 636,724.75 | 648,248.53 | 631,898.12 |
少数股东权益 | - | - | -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619,275.30 | 636,724.75 | 648,248.53 | 631,898.12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984,902.12 | 931,420.56 | 886,516.57 | 912,367.40 |
2、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6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营业收入 | 233,769.20 | 556,322.72 | 673,636.64 | 673,922.36 |
营业成本 | 213,323.39 | 492,099.75 | 559,194.43 | 499,864.00 |
营业利润 | -18,231.88 | -422.85 | 39,721.70 | 96,195.25 |
利润总额 | -18,159.04 | 1,699.15 | 40,995.23 | 91,548.70 |
净利润 | -15,260.79 | 3,017.19 | 42,228.25 | 78,569.62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5,260.79 | 3,017.19 | 42,228.25 | 78,569.62 |
少数股东损益 | - | - | - | - |
3、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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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6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9,738.38 | 58,354.20 | 100,042.64 | 123,268.58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75,491.15 | -67,922.62 | -52,799.56 | -12,967.05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3,322.52 | 19,585.41 | -102,514.97 | -7,623.48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51,907.02 | 10,016.99 | -55,271.89 | 102,678.05 |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22,745.90 | 74,652.92 | 64,635.93 | 119,907.82 |
4、非经常性损益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6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20.48 | -1.23 | - | -1,709.29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607.38 | 1,445.71 | 2,984.89 | 1,614.18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 - | - | 829.28 |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72.83 | 116.82 | 112.53 | -3,041.08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6.73 | 78.09 | 9.21 | 3.31 |
非经常性损益总额 | 666.46 | 1,639.39 | 3,935.91 | -3,132.88 |
减:所得税影响额 | 101.17 | 252.98 | 620.64 | -469.93 |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 565.29 | 1,386.41 | 3,315.27 | -2,662.94 |
减:归属于少数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影响数 | - | - | - | -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 | 565.29 | 1,386.41 | 3,315.27 | -2,662.94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15,260.79 | 3,017.19 | 42,228.25 | 78,569.62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 -15,826.08 | 1,630.78 | 38,912.98 | 81,232.56 |
注: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号)的规定重新界定2021年度、2022年度非经常性损益,使得2021年度、2022年度扣除所得税后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分别减少86.63万元、100.77万元,其中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分别减少86.63万元、100.77万元。2021年度、2022年度受影响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主要有:“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项目分别减少101.92万元、118.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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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 2024年1-6月/2024.6.30 | 2023年度/2023.12.31 | 2022年度/2022.12.31 | 2021年度/2021.12.31 |
每股指标: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4 | 0.0086 | 0.12 | 0.25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4 | 0.0086 | 0.12 | 0.25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5 | 0.0046 | 0.11 | 0.26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5 | 0.0046 | 0.11 | 0.26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1.77 | 1.82 | 1.85 | 1.80 |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股) | -0.08 | 0.17 | 0.29 | 0.35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 -0.15 | 0.03 | -0.16 | 0.29 |
盈利能力指标: |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万元) | -15,826.08 | 1,630.78 | 38,912.98 | 78,569.62 |
综合毛利率(%) | 8.75 | 11.54 | 16.99 | 25.83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2.43 | 0.46 | 6.47 | 16.95 |
扣非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2.52 | 0.25 | 5.96 | 17.53 |
偿债能力指标: | ||||
流动比率(倍) | 0.36 | 0.52 | 0.59 | 0.70 |
速动比率(倍) | 0.22 | 0.44 | 0.45 | 0.55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37.12 | 31.64 | 26.88 | 30.74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41.27 | 34.13 | 25.88 | 29.94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 14,184.87 | 68,406.77 | 106,729.61 | 163,933.30 |
利息保障倍数(倍) | 19.30 | 132.19 | 95.74 | 20.00 |
营运能力指标: |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 85.00 | 153.68 | 277.75 | 259.89 |
存货周转率(次/年) | 14.50 | 20.30 | 17.62 | 18.02 |
总资产周转率(次/年) | 0.49 | 0.61 | 0.75 | 0.77 |
注1: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100%;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利息保障倍数=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息支出,其中:利息支出含当期资本化利息支出;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账面价值;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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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总资产平均余额。注2:2024年1-6月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已进行年化处理。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1)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聚氯乙烯、烧碱等氯碱产品,广泛应用于建材、冶金、轻工、纺织、石油化工、国防军工等国民经济多个行业,产品需求、产品价格和宏观经济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聚氯乙烯与烧碱作为基础化工产品,伴随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其上游原料供应和下游消费需求呈现一定的周期性波动,行业受到宏观经济的周期性影响。尽管在国家各项政策推动下,PVC消费支撑有增强预期,但实际消费扩大仍存在一定困难。如果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动,国内外宏观经济发生重大变化、经济增长速度放缓或出现周期性波动,且公司未能及时对行业需求进行合理预期并调整公司的经营策略,可能会造成公司经营业绩下滑,对公司未来的发展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2)产业政策风险
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先后出台多项产业政策,从产业布局、规模与工艺、能源消耗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予以规范。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其中约定了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到2020年单位产品汞使用量要比2010年下降50%等条件;2023年7月4日,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的通知,在原有25个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的基础上,增加乙二醇,尿素,钛白粉,聚氯乙烯,精对苯二甲酸等11个领域,进一步扩大工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范围。目前公司响应国家政策,生产过程全部使用低汞触媒技术,积极开展无汞触媒技术研究,同时积极推进生产过程中节能降碳改造升级。若后续国家出台相应政策推行“无汞化”或对传统化工行业采取一定限制,可能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
(3)下游市场波动风险
PVC和烧碱在国民经济中均具有广泛的应用,PVC下游消费领域集中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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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型材、薄膜、电线电缆、地板革等,与建筑行业的关系紧密,若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由于政策或者市场需求等因素发生波动,将对PVC的需求产生一定的影响;烧碱下游应用领域主要包括氧化铝、化工、水处理、造纸、纺织印染、轻工等行业,若下游企业由于政策或市场需求等因素导致产量发生波动,将对烧碱的需求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若PBAT及三氯氢硅市场总体需求不足、公司客户开发不能如期实现,公司在建“年产12万吨生物可降解新材料项目”和“年产6万吨三氯氢硅项目”投产后可能存在一定的产能消化风险。
(4)原材料及能源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原盐、电石灰岩、兰炭、焦粒,主要能源为煤炭和电力。其中,原盐、电石灰岩和电力主要自行生产供应,煤炭、兰炭和焦粒主要从外部采购,外部采购的原材料及能源在公司的生产成本中所占比例较大,原材料及能源价格波动将对公司毛利率产生较大影响。如果未来主要原材料及能源价格出现上涨趋势,将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成本压力,进而影响到公司的经营业绩。
(5)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部分中间产品与终端产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在生产、仓储和运输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尽管公司有较完备的安全设施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整个生产过程处于受控状态且从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但由于化工行业自身的特性,不能完全排除因生产操作不当、设备故障等偶发性因素引发的安全事故风险。
(6)环境保护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日常生产需要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监管要求。公司主要从事以PVC和烧碱为核心的氯碱化工产品生产与销售,产品包括聚氯乙烯、烧碱、灰岩、电石渣水泥、石灰等多个品种,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废水、废气、固废和噪音,对环境造成较大压力。随着国家环境污染治理标准日趋提高、公司生产规模的扩大以及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公司环保治理压力和成本将不断增加;尽管公司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建立了环境保护制度和管理体系,配备了相应环保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均已实现达标排放,但不排除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因管理不当、环保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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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故障、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可能性,公司可能因此遭受监管部门处罚、赔偿其他方损失、被要求停产整改甚至关闭部分生产设施等,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7)毛利率波动风险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1-6月,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25.83%、16.99%、11.54%及8.75%,存在一定的波动,综合毛利率的变化主要由于公司主要产品PVC、烧碱受宏观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外部因素影响而出现售价波动。若未来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市场行情波动、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导致产品价格下降或产品结构发生重大不利变动,均会引起公司毛利率波动。
2、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1)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配置资本资源,及时、有效地利用募集资金。但使用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以扩大公司经营规模、降低财务成本,进而提升经营业绩,需要一定的时间方能取得成效。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的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低于净资产和总股本的增长幅度,则每股收益等指标在本次发行后存在短期内下降的风险。
(2)审批风险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取得有权国资审批单位淮矿集团的批复。本次发行具体方案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上述事项能否获得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以及最终取得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3)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际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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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全部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审核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取得予以注册的决定后由公司在规定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发行。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淮矿集团,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2.29元/股,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1、分红派息:P
=P
-D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送股:P
=P
/(1+N)
3、两项同时进行:P
=(P
-D)/(1+N)
其中,P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分红派息金额为D,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送股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
。
(五)发行数量
根据本次发行价格2.29元/股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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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36,244股,未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票数量为准。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全部由公司控股股东淮矿集团认购。
(六)限售期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七)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2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国拨资金专项应付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若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以自筹资金偿还了相关专项应付款,则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偿还的款项。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募集资金用途需要,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八)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十)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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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一)项目保荐代表人
国泰君安指定冯浩、陆东临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冯浩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自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以来负责或参与的主要项目包括花园生物再融资、天山生物重大资产重组、雪迪龙再融资、明冠新材IPO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陆东临先生:保荐代表人,自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以来负责或参与的主要项目包括毓恬冠佳IPO、书香门地IPO、大叶工业IPO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项目协办人
国泰君安指定杨昀凡担任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杨昀凡先生:注册会计师,金融学硕士,自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以来负责或参与的主要项目包括毓恬冠佳IPO、汉得信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发行项目组的其他成员:梁昌红、赵雨佳、邓烨琳。
(四)项目组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36楼
电话:021-38676474
传真:021-38670666
四、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截至2024年6月30日,国泰君安通过自营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发行人股份625,457股,占发行人总股本比例的0.02%,未超过股份总数的7%。国泰君安已建立了有效的信息隔离墙管理制度,国泰君安自营业务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不影响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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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与国泰君安不存在下列情形:
1、国泰君安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国泰君安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国泰君安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等情况;
4、国泰君安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国泰君安与发行人之间可能对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产生影响的其他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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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二、保荐人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三、保荐人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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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一、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4年7月19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4年8月8日,发行人召开了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三)本次发行取得批复情况
2024年8月1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淮矿集团出具《关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项的批复》(淮矿办便〔2024〕107 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即以2.29元/股向淮矿集团发行数量不超过87,336,244股,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票数量为准。
(四)发行人决策程序的合规性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管理良好、运作规范、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具备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基本条件;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次发行的证券具备在上交所主板上市的条件。
因此,保荐人同意推荐华塑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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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人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事项 | 安排 |
(一)持续督导事项 |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华塑股份进行持续督导。 |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协助发行人完善、执行有关制度。 |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重大的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关注并审阅发行人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关注新闻媒体涉及公司的报道,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等承诺事项 | 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对外担保的程序,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事项并发表意见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发表独立意见。 |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
提醒并督导发行人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根据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 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中介机构应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 |
(四)其他安排 | 无 |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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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 ||||
杨昀凡 | ||||
保荐代表人: | ||||
冯 浩 | 陆东临 | |||
内核负责人: | ||||
杨晓涛 | ||||
保荐业务负责人: | ||||
郁伟君 | ||||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 ||||
朱 健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