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电: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和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要求,以及《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或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
二、制定本规划时考虑的因素
公司分红回报规划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兼顾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三、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的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2.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3.公司按照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4.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如必要时,也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
(五)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该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3)公司该年度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数并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4)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2.现金分红的比例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的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当年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的比例可以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1)公司当年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公司当年实现的归属公司股东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0.1元;
(4)公司在未来12 个月内计划进行重大投资或发生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的标准是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5)公司当年末资产负债表每股未分配利润低于0.1元。
(六)股票股利的实施条件
在符合前述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股票股利分红。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在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后,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议案之前,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交流平台、公司网站、传真、电子邮件等渠道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与诉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将意见汇总后及时提交给公司董事会,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时参考。
(二)公司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详细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方案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股东大会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四)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五)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因国家相关强制性法律法规的变更、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2.确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分红政策或股东回报规划的,应当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说明原因后提出调整方案,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并报经股东大会审议。
七、其他事项
本规划的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