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22  重庆建工(60093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临2023-024转债代码:110064 转债简称:建工转债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的结案情况或审理进展,以及新增重大诉讼案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各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已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结案事项

(一)与重庆市万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万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年7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市万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万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884.76万元。2022年11月,因双方庭外达成协商处理意见,三建公司申请撤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2民初125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三建公司撤诉。本案结案。

(二) 与重庆立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年5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立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城公司”),涉案金额1,379.50万元。2021年6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渝仲字第1477号裁决书:立城公司需支付款项共计1,380.40万元,四建公司在立城公司拖欠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权。2022年6月,因四建公司在执行阶段将其享有的该案债权转让给重庆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顺公司”),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0155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变更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为永顺公司。本案结案。

(三)与重庆隆鑫澜天湖地产有限公司、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2年6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重庆隆鑫澜天湖地产有限公司、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454.22万元。2022年12月,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七建公司申请撤诉,丰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0230民初284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七建公司撤诉。本案结案。

(四)与攀枝花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年7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攀枝花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诉至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473.58万元。2023年1月,因掌握新的证据资料需改变诉讼策略,八建公司申请撤诉,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0402民初251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八建公司撤诉。八建公司准备变更诉讼请求后另外起诉至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结案。

(五) 与重庆结美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年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结美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结美亚公司”)诉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056.07万元。2022年5月,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0235

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1.结美亚公司支付工程款2,882.88万元及利息;2.住建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驳回住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截止本公告日,住建公司已收回全部案款2,937.68万元。本案结案。

(六) 与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年5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开发公司”),涉案金额2,405.04万元。2022年6月,本公司变更仲裁请求后涉案金额为2,445.51万元。2022年10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渝仲字第870号裁决书:渝开发公司1.支付工程款1,408.59万元;2.支付违约金;3.支付逾期返还履约保证金资金占用费;4.支付律师费10万元;5.本公司支付审减违约金213.82万元;6.驳回本公司其他仲裁请求;7.驳回渝开发公司其他仲裁反请求。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已收回全部案款1,698.79万元。本案结案。

(七) 与袁和平、袁文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年10月,袁和平、袁文斌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八建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163.50万元。2022年5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3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八建公司向袁和平、袁文斌退还履约保证金891.38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八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1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民终738号民事判决书:1.撤销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3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2.八建公司向袁和平、袁文斌退还履约保证金874.16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3.驳回袁和平、袁文斌其他诉讼请求。截止本公告日,八建公司已付清全部案款共1,144.60万元。本案结案。

(八) 与刘小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年10月,刘小冬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238.47万元。2022年8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116民初18109号民事判决:驳回刘小冬的诉讼请求。本案结案。

(九) 与周开均、兰维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8月,周开均、兰维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交通”)、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建集团”)、重庆建工集团四川遂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诉至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615.12万元。诉讼期间,市政交通公司提起反诉,反诉金额1,057.60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再审提审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市政交通退还周开均、兰维江综合保证金737.14万元及利息、支付工程款2,544.51万元及利息。截止本公告日,市政交通已支付完毕全部案款共4,609.39万元。本案结案。

二、前期已披露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与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土建工程)

2020年6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安置业”)诉至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721.70万元。2020年9月,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民初54号民事判决:贵安置业1.支付工程款6,292.99万元;2.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资金占用费;3.驳回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4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民终1281号民事裁定:1.撤销一审判决;2.发回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22年11月,贵州省安顺市中院作出(2021)黔04民初66号重审

一审民事判决:1.贵安置业支付工程欠款3,976.49万元;2.贵安置业支付工程欠款资金占用费;3.驳回本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截止本公告日,本案执行中。

(二)与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年9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集团”),涉案金额4,146.10万元。2022年12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渝仲字第2610号裁决书:1.城投集团支付赶工费1,600.00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损失;2.城投集团支付律师费10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执行中。

(三)与重庆众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年5月,重庆众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劢劳务”)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建集团”)诉至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000.00万元。2020年8月,交建集团提起反诉,要求众劢劳务支付缺陷工程修复款、委托第三方修复工程款共计4,256.92万元并开具19,960.43万元工程款发票。2020年10月,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云06民初40号民事判决:1.交建集团支付差欠工程款1,393.70万元;2.众劢劳务支付缺陷工程修复款927.34万元;折抵后交建集团支付众劢劳务466.36万元;3.交建集团支付利息;4.众劢劳务开具金额为21,004.77万元的工程款发票;

5.驳回众劢劳务其他诉讼请求;6.驳回交建集团其他反诉请求。众劢劳务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1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云民终1979号民事判决:1.维持原判决1、2、3、5、6项;2.撤销原判决第4项;3. 众劢劳务在收到

交建集团支付的工程尾款后三十日内开具金额为14,762.77万元的工程款发票。截止本公告日,本案执行中。

(四)与重庆天江坤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1年7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天江坤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江公司”)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769.59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天江公司申报重整。2022年12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112民初28607号民事判决:1.七建公司对天江公司享有897.27万元的债权;2.七建公司在897.27万元范围内对案涉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3.驳回七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2023年2月,七建公司收到债权审核结果通知:债权总额925.52万元,其中优先债权897.27万元,普通债权28.24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执行中。

(五)与重庆世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2年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世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德公司”)、世德公司梧桐悦府项目诉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8,796.56万元。审理期间,世德公司提起反诉,涉案金额959.79万元。2023年1月,双方达成调解,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0111民初424号民事调解书:1.世德公司、世德公司梧桐悦府项目分五期支付尚欠工程款3,941.60万元工程款,逾期将支付对应金额违约金最高200万元,逾期超过30日,住建公司有权要求立即支付全部未付款项并给付违约金;2.住建公司的质量保修责任按与世德公司于2019年1月6日签订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且世德公司、世德公司梧桐悦府项目不再扣留工程结算总价2%的质量保修金;3.世德公司、世德公司梧桐悦府项目不得以涉案工程逾期、工程质量等理由(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保责任除外)向住建公司主张任何权利;4.住建公司对欠付工程款本金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住建公司按约定阶

段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世德公司房产的查封;6.住建公司同意世德公司按本协议约定出售该相应房产,如世德公司违约则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7.住建公司自愿放弃本诉其他诉讼请求;8.世德公司、世德公司梧桐悦府项目自愿放弃反诉诉讼请求。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履行中。

三、新增重大诉讼事项

(一)与大理创意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大理创意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园区公司”)诉至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505.52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创意园区公司(1)支付欠付的工程款1,749.17万元及利息暂计算为336.65万元,暂合计2,085.82万元;(2)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322.32万元;(3)支付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资金占用利息76.91万元以及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20.47万元;(4)本公司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5)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

创意园区公司与本公司签订了《大理恒大山屿海建设项目首期范围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本公司按约进场施工。因创意园区公司未将该工程报建手续办理完毕,2018年3月,海开委规划建设科通知本公司停工,2018年5月,创意园区公司通知本公司停工并于2018年11月正式下发《工程停工令》及《退场通知》。2020年9月双方办理《工程结算书》,但经本公司多次催告至今仍欠付本公司工程款,且因创意园区公司原因给本公司造成了多项经济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与重庆璧升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璧锦地产发展有限公

司、重庆远鸥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创盈锦玺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新鸥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蕴鸥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璧升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璧升公司”)、重庆璧锦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璧锦公司”)、重庆远鸥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鸥公司”)、重庆创盈锦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盈公司”)、重庆新鸥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鸥鹏公司”)、重庆蕴鸥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蕴鸥公司”)诉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026.96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璧升公司(1)支付工程款(含到期质保金)3,698.51万元;

(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为237.11万元;(3)支付赶工奖

58.0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暂计算为3.34万元;(4)支付律师费30.00万元;(5)璧锦公司、远鸥公司、创盈公司、新鸥鹏公司、蕴鸥公司对璧升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住建公司对璧升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车位享有优先受偿权;(7)住建公司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8)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璧升公司与住建公司就鸥鹏御府工程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住建公司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2019年7月,双方签订《结算及确认协议》,璧锦公司、远鸥公司、创盈公司、新鸥鹏公司、蕴鸥公司对璧升公司前述协议项下欠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现璧升公司仍欠付住建公司工程款等款项,故依法提起诉讼。

3.本案进展

2023年2月,住建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璧升公司(1)支付工程款(含到期质保金)3,775.88万元;(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为82.55万元;(3)支付律师费30.00万元;(4)璧锦公司、远鸥公司、创盈公司、新鸥鹏公司、蕴鸥公司对璧升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住建公司对璧升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车位享有优先受偿权;(6)住建公司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8)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与重庆中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中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峰公司”)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651.71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中峰公司(1)支付工程款4,400.09万元及利息;(2)退还履约保证金251.62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3)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和律师费。

事实和理由:

2018年7月,四建公司与中峰公司就忠县金科集美江山A地块土建及普通水电安装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后四建公司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双方约定减少部分施工内容并达成补充协议(五),其他施工部分已竣工验收并移交中峰公司,四建公司向中峰公司移交了相应结算资料。经四建公司多次催告,现仍有部分工程结算超合同约定的审核期限未出结算报告。中峰公司已严重违约,故四建公司诉至法院。

(四)与重庆金科郡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金科郡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郡威公司”)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689.86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郡威公司(1)支付工程进度款3,679.86万元;(2)支付律师费10万元;(3)住建公司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4)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

事实和理由:

2020年4月,郡威公司与住建公司就金科西永项目(L28-2/04地块)1-3号楼及对应车库土建及普通水电安装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后住建公司按约履行了相应的施工义务。截止2023年1月,住建公司已完成产值为10,015.95万元,郡威公司应付工程进度款8,105.75万元,但郡威公司仅支付工程款4,425.89万元,尚欠付工程进度款3,679.86万元,故住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五)与重庆市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市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搏展公司”)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501.09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搏展公司(1)支付工程进度款6,491.09万元;(2)支付律

师费10.00万元;(3)住建公司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4)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

事实和理由:

2019年4月,搏展公司与住建公司签订了《金科集美东方项目一标段土建及普通水电安装工程合同文件》及相应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住建公司按约履行了相应的施工义务。截止2023年1月,住建公司已完成产值为25,556.78万元,搏展公司应付工程进度款23,024.76万元,但搏展公司仅支付工程款16,533.67万元,尚欠付工程进度款6,491.09万元,故住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六)与重庆金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金科宸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金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睿源公司”)和重庆市金科宸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居公司”)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343.66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金睿源公司(1)支付工程进度款5,333.66万元;(2)支付律师费10万元;(3)宸居公司对金睿源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住建公司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5)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和保全担保费等。

事实和理由:

2020年9月,金睿源公司与住建公司就西永L64/07地块土建及普通水电安装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住建公司按约履行了相应的施工义务。截止2022年12月,金睿源公司尚欠工程进度款5,333.66万元未支付。宸

居公司系金睿源公司的唯一股东,持有金睿源公司100%的股权。故住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七)与重庆金科中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金科中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俊公司”)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688.37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中俊公司(1)支付欠付工程进度款6,678.37万元;(2)支付律师费10万元;(3)住建公司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4)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

事实和理由:

2020年5月,住建公司与中俊公司签订了《蔡家L分区L33-6-2/07、L48-2-1/07地块土建及普通水电安装工程合同文件》及相应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住建公司按约履行了相应的施工义务。截止2023年1月,中俊公司尚欠付住建公司工程进度款6,678.37万元,故住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八)与贵州华利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亨特科华置业有限公司、贵州亨特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亨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贵州华利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利得公司”)、贵州亨特科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公司”)、贵州亨特翰林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林公司”)、贵州亨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特公司”)诉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7,177.07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华利得公司、科华公司(1)支付工程款20,976.7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暂计为178.16万元);(2)支付未按约支付进度款的资金占用费5,801.83万元;(3)支付延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逾期利息

160.38万元;(4)支付律师费60.00万元;(5)翰林公司、亨特公司对华利得公司、科华公司就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住建公司对施工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7)上述四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

事实和理由:

2018年9月,华利得公司、科华公司共同作为发包人与住建公司就亨特山屿湖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翰林公司、亨特公司向住建公司出具《担保书》,对前述合同项下华利得公司、科华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住建公司按约施工,由于华利得公司、科华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导致本工程被迫停工。2022年6月,就本工程款项支付及复工等事宜签订《支付及复工协议》,现华利得公司、科华公司怠于支付工程款及延期退还保证金的行为严重违约,翰林公司、亨特公司作为担保方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住建公司为维护公司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

(九)与李贺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李贺堂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蒙城县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诉至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468.18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本公司(1)支付工程款2,312.56万元及利息;(2)新城公司在欠付本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工程款付款责任;(3)两被告共同支付工程竣工后看管维护费用300万元;(4)返还扣取的工程管理费1,423.7万元;(5)返还扣取的利息310.58万元;(6)返还风险保证金101.34万元及利息;(7)返还履约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

(8)赔偿材差调整及费用损失3,000.00万元;(9)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7年9月,本公司承接了蒙城县涡北小区建设工程,新城公司为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李贺堂称其与本公司签订了《工程项目经济风险承包合同》并进行施工,案涉项目已竣工。李贺堂对本公司与新城公司办理的结算金额有异议,认为因新城公司未按规定接收工程导致其产生了看管相关费用,且本公司应退还风险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遂将其诉至法院。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已结案件将增加2022年利润总额4.04万元(未经审计确认),其他未结案件目前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及其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