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关于对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http://ddx.gubit.cn  2023-08-16  重庆建工(600939)公司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173号

关于对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重庆建工,A股证券代码:600939;

重庆建工新城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唐德祥,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周进,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窦波,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3年4月29日,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建工或公司)发布《关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及整改情况的公告》称,重庆建工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置业)为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建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孙公司,系公司关联方。2022年3月,新城置业以“建工二组团总承包工程项目”为标的开展竞选邀请。为承建该项目,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和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等五家单位参加了上述竞选邀请,并于2022年3月25日按5000万元/家缴纳了竞选诚意金,共计2.5亿元。根据竞选邀请约定,在中选单位确定后,新城置业应在不迟于2022年5月30日退还未中选单位的诚意金。但新城置业对上述诚意金未能按时退还,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度发生额及年末余额为2.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80%。

综上,公司控股股东的孙公司未按时退还诚意金,构成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损害了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与关联方新城置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1.3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唐德祥作为公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时任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周进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窦波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一是公司相关资金的流出主要为承建“建工新嶺域二组团总承包工程项目”,该项目为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具有商业实质,且已履行项目投标与资金审批的决策程序;二是公司对资金占用事项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以及清收,已于2023年4月27日前收回占

用资金及利息。因此对相关占用行为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重庆建工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唐德祥、时任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周进、时任董事会秘书窦波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