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包括现时的股东和潜在的股东)、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财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的境内外相关人员或机构。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七条公司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
(三)公司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
(四)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五)接待来访、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六)路演、座谈交流、分析师会议、主题推介;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八)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九)邮寄资料。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重大事件与投资者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履行披露义务的信息须及时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条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官方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通过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网站,以及电子邮箱等方式,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公司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下简称“来访人员”)到公司现场参观、咨询、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来访人员需事前发函或电话沟通来访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工作情况,负责统一安排,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配合做好接待工作。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可以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十五条公司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不能出席的应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
公司情况。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九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董事长从宏观上领导和指导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配备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事务代表等,保障董事会秘书履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根据情况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公司各部门、下属的子(分)公司、事业部及全体员工予以配合,在公司内部建立良好的内部报告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公司内部运营的相关资料,包括信息简报、定期推介资料、股东大会问答资料、资本市场媒体关注事项和投资者日常关注事项所需的有关资料;
(二)申请参加公司内部运营的分析会以及行业有关的研讨会等活动;
(三)向公司其他部门及分支机构问询,相关部门按要求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协助组织投资者接待日及投资者调研、座谈活动。
(五)各部门、分支机构及相关员工应按要求参加投资者关系活动,有义务协助、密切配合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五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要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应当具有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协调、应变能力,有较强的研究分析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可以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原《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7〕20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