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移动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902号)核准,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的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57.58元,初始发行数量为845,700,000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最终发行数量为902,767,867股。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51,981,373,781.86元,扣除发行费用607,494,314.1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1,373,879,467.74元。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中国移动的联席保荐机构,负责对中国移动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联席保荐机构于2023年12月19日至2023年12月20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方良润、王昭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彬、贾晓亮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3年12月19日至2023年12月20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中金公司:王昭、李丹、王天铭中信证券:贾晓亮、周国辉、屈子问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上市公司证券事务部有关人员访谈;
2、察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阅公司2023年度信息披露文件、内控制度文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文
件、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相关资料;
4、查阅公司2023年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等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联席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收集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并查阅了公司其他内控制度。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联席保荐机构对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文件、会议记录进行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联席保荐机构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访谈,查阅相关制度性文件、相关会议记录等,了解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等情况。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联席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募投项目台账,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进行管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已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联席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审议和决策文件、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合同及相关财务资料,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联席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和经营数据,并查阅所涉及相关行业的研究报告,同时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交流,了解近期行业和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公司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联席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本次现场检查为联席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联席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有关要求,对中国移动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现场检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中国移动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特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