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远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上市公司: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远股份”“公司”) | |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 | |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超 | 联系方式:0755-23835058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泽由 | 联系方式:010-60833973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签发的《关于核准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37号)核准,维远股份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75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9.56元,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406,45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8,456.46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87,993.5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XYZH/2021JNAA20195号《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募集资金验资报告》。2021年9月1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信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自前次提交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至本持续督导报告书出具日,中信证券对维远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1、保荐人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2、保荐人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通过与公司的日常沟通、现场回访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并于2024年2月29日-3月1日及2024年3月18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4、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具体内容包括:
(1)查阅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三会会议材料;
(2)查阅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等内部控制制度,查阅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文件;
(3)查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明细及相关内部审议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查阅会计师出具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
(4)查阅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会计师出具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
(5)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6)通过公开网络检索、舆情监控等方式关注与发行人相关的媒体报道情况。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人审阅了维远股份2023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公告、临时股东大会资料及决议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公告等文件,并对维远股份2023年报工作进行了督导。通过对维远股份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人认为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基于前述保荐人开展的持续督导工作,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未发现公司发生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其他事项
无。(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