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绿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29  新天绿能(600956)公司公告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与公司有关的变更主要为对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做出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上述要求对有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日期

公司按照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解释16号。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解释16号的规定执行。解释16号未涉及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

二、与公司有关的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解释16号主要明确了企业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

2、企业对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并按照本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增加合并财务报表上年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人民币3,882,326.59元,增加递延所得税负债人民币7,864,577.87元,减少未分配利润人民币3,538,439.14元,减少少数股东权益人民币443,812.14元;增加母公司财务报表上年年末递延所得税负债人民币616,246.29元,减少未分配利润人民币616,246.29元(以上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最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所进行的调整,无需提交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