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独立董事关于选举执行董事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和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选举执行董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执行董事候选人龚德雄先生的个人履历及其他有助于做出判断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协调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龚德雄先生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上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本次董事会选举执行董事事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情况;
4、同意以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对执行董事选举的事宜。
独立董事:靳庆鲁、吴弘、冯兴东、罗新宇、陈汉
签署时间:2023年10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