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汽车:子公司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6-04-01  渤海汽车(600960)公司公告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管控机制,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有序健康发展, 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渤海汽车系统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战略规划、为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和持续经营能力而依法设立、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包括全资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公司和参股公司。

其中,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独资设立的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持 股比例为100%的公司。

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直接或间 接持股50%以上,或者公司持股虽未达到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 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共同控制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出资与其他股东共同设立、所持股比相 同的企业,或所持股比虽然不同,但通过协议或拥有董事会相同数量席位等方式 共同实施控制的企业。

参股公司是指,公司持股比例未达到50%且不具备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公司, 以及共同控制公司。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公司,以及共同控制公司应按照本 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有效管理,接受公司的监督,保证本制度

的贯彻和执行。对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参股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公司依据对子公司的出资及认缴的股份,并按照其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享有参与对子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公司应足额收缴从子公司应分得 的现金股利,不得以任何方式放弃收益权。

第五条子公司的经营、人事、财务、法律、战略、投资等事务接受公司相 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公司推荐或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 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子公司的管理

第一节规范运作

第六条子公司应在公司总体业务发展目标框架下,依照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渤海汽车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重大事项应报尽报、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第七条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全资子公司可不成立股东会、 董事会,只设立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第八条子公司应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包括每年应 当召开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决议应由到会股东、董事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九条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其《公司章程》规定召开年度董事会、股东会 定期会议,及时、完整、准确地向董事会、股东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 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十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前,除应当进行必要的 内部论证外,还应当经公司委派或推荐人员的确认。同时,会议议题应在会议通 知发出20 个工作日前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核是否需 提请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判断是否属于应 披露的信息。公司相应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议题所涉及事项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有关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后,公司委派的 参会人员应依据公司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子公司所作出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或形成的其他重大会议 纪要,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子公司应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履行档案管理职责。子公司的公 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 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节人事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作为控股子公司的主要投资者,按照法律程序和控股子公司 章程推荐或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实现其发展战略和有效管理。公司推荐 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

全资子公司董事由公司委派。控股子公司董事由控股子公司股东推荐,经控 股子公司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公司推荐的董事原则上应占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成员 的半数以上,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

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原则上由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不需设立 董事会的控股子公司,其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原则上由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原则上由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如根据控股子公司的经营需要,投资各方在投资协议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公司委派及推荐人员的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董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党委会提名,党群工作部以公司名 义办理正式推荐公文,按控股子公司的章程任免;

(二)如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推荐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和副总经 理候选人,由公司党委会提名,党群工作部以公司名义办理正式推荐公文,并经 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聘任。

被公司推荐并担任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对公司负责,履行相 应的职权、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可根据需要在任期内对推荐人选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受公司委派或推荐的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承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相关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落实董事会、 股东会决议事项;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四)及时关注、了解子公司的运行情况,对于业绩指标的异常情况要主动 向子公司相关部门核实,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五)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六)忠实、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的利益不受侵犯;

(七)定期或应公司要求汇报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渤 海汽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信息;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推荐或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控股子公司章程,对任职的控股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任职的控股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的控股子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之规定所获利益,由任职的子公司享有。 造成公司或任职的子公司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 责任。

第三节财务、资金及担保管理

第十八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的财务会计规定。

第十九条控股子公司原则上应执行与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与公司实 行统一的会计制度。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遵循公司的财务战略、财务政策和财 务制度,将控股子公司自身的财务活动纳入公司的财务一体化范畴,接受公司财 务部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子公司财务运作由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子公司财务部门接受公 司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 要求,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送会计报表、内部管理报表和相关分析报告。其会计 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 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审计部门应及时提请公 司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包括子公司之间的 担保。子公司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将详细情况上报公司,经公司党委会、总 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的负债性筹资活动原则上由公司财务部统筹安排,筹资 方案按相关规定经公司审核后,按子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节投资与交易管理

第二十六条子公司总经理应于每个会计年度内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及下 一年度的经营计划,报其董事会审议后,再提交子公司年度股东会批准。子公司 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经营计划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实际经营情况,与计划差异的说明;

(二)本年财务成本的分析及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包括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现金流量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成本的分析和预算;

(三)本年生产情况及下年度计划;

(四)设备购置计划及维修计划;

(五)投资计划;

(六)各方股东要求说明或子公司认为有必要列明的计划。

第二十七条子公司的重大交易活动原则上应围绕主营业务展开,应遵循合

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证,在有效控制 投资风险,注重项目效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搜集项目的相关资料,并根据需要 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本处所指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 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本处所指对外投资是指 子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价 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重大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

(十三)董事会、股东会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子公司拟进行重大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子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子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条子公司拟进行重大交易(提供担保除外)未达到前条所述标准的, 由子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子公司应在交易形成决议后1 个工作日内将 重大交易活动的全套资料及相关决议报送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三十一条对获得批准的重大交易项目,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总经理和董 事会秘书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公司需要了解子公司重大交易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进 展时,该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 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委托理财、股票、债券、利率、汇率和 以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的投资,如因业务发展需要必须进 行上述投资的,须经公司董事会或公司股东会批准、授权后方可进行。未经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子公司不得从事该类重大交易活动。

第三十三条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并确定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应及时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 务。

第三十四条子公司超越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开展的重大交易或事项,给公 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降职、 解除职务等处分,并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节信息报告义务

第三十五条子公司总经理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进行工作汇报。定期汇报 内容包括子公司经营计划执行情况、经营状况、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等;不定期汇 报应在获悉相关信息后及时汇报公司,内容包括项目进展、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关 键和重要岗位人员的调整、变动以及重大事项等。子公司发生以下情况,应及时 向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上报:

(一)子公司的重大交易事项;

(二)生产、经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如行业相关政策、市场环境或管理机 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可能影响到经营计划实施的;

(三)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四)子公司与外部单位或机构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或许可使用协议;

(五)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发生任何诉讼或仲裁事项;

(六)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七)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时: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 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50%;

4.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或实施地点;

5.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八)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受到行政处罚;

(九)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发生严重的质量责任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环保 事故;

(十)其他子公司认为应该上报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其信息管理的第一责 任人,子公司经理层为其信息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与控 股子公司信息管理的联系部门。

第三十七条子公司应按照《渤海汽车信息披露制度》《渤海汽车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渤海汽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要求,及时向公司 报送相关信息,并配合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公司应结合具体情况建立 相应的信息管理制度,明确其信息管理实务的部门和人员、及内部传递程序,并 将部门名称、经办人员及通讯方式向公司报备。

第三十八条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提供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 信息;

(四)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九条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 情人员应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 媒体等泄露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的经营、财务、投资等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价格。

第六节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实施审计监督。公司审计部负责执行 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执行情况;

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子公司的 经营业绩、财务收支情况、工程项目、重大合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 任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四十一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相关部门人员应当全力配合公司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 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四十二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调离子公司时,公司有权要求进行 离任审计,被审计当事人应当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三条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控子公司 应当认真执行。

第三章绩效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第四十四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公司发展战略,逐步完善子公司的激励约束 机制,有效调动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将 各子公司纳入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范畴。

第四十五条公司对子公司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实施绩效考核的管理制度, 对其履行职责情况和绩效进行考评。

第四十六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充分调动经营 层和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形成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子公司应根据自身 实际情况建立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其相应的责任、义务,给 公司或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 公司给当事人相应的处分,同时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参股公司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参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治理结构,诚信经营; 公司对参股公司的管理,主要通过派出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以实现。公司对派出 人员的选派可参照本制度第二章第二节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对于参股公司进行重大事项的决策,公司委派或推荐人员应密 切关注,在收到参股公司发出的会议资料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前 征求公司意见,并按照参股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公司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 决权。

第五十条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应督促参股公司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提供财 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同。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3 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