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中鲁: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党中央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精神,规范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发挥高质量审计监督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20〕60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准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控股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独立、客观地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完善治理、精益管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机构,是指公司内部设置的从事上述内部审计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四条 公司对各级控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统一管控,统一制定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标准、调配审计资源,形成“上审下”的“一盘棋”内部审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
告工作。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问题,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问题整改等重要事项的管理。董事长(或者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七条 公司审计与合规部负责制度建设、规划计划、质量管理、成果运用、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与企业规模、审计业务量等相适应的审计人员。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相关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相关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应当事先征得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审计部同意后,履行本单位任免流程,并于任免流程结束后10日内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逐级报集团公司审计部备案;集团公司审计部参与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内部审计业务履职情况考核,考核权重占比一般为60%。
作为被审计对象的同级业务部门和所属企业不参与对
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在5日内逐级向集团公司审计部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做好“第一议题”学习制度的贯彻落实,不断增强从政治角度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自觉性,通过继续教育和项目实践等途径,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管理机制,加强对审计职业道德、业务实施、质量控制、人才队伍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上级公司党组织和董事会决策部署情况、本单位党委和董事会决策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年度业务计划执行及绩效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所属单位参股经营投资进行审计;
(六)对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单位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配合和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国务院国资委、集团公司等上级单位对本单位的审计监督;
(十一)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根据不同的审计工作目标和内容,内部审计一般可分为经济责任审计、经营管理审计、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及根据监管要求开展的其他审计等业务类型。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不同的内部审计业务类型及审计对象,合理确定审计重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内部审计服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中介机构提出明确的审计目标与要求,加强指导检查、监督评价和质量控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并妥善保管审计档案。
对于全部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的项目,原则上按干部或股权管理关系由委托方承担相关审计费用。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纸质及电子资料;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二)参加或列席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获取相应数据查询权限,取得所需电子数据和相关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审计范围和审计取证不受限制。被审计
单位应当在以下方面做好审计配合工作:
(一)提供办公场地、网络通信设施等必要工作条件,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二)指定单位负责人及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联系协调配合审计工作开展;
(三)按照审计要求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资料,开放信息系统查询权限,及时准确提供审计所需电子数据;
(四)按要求安排人员接受询问、访谈,配合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盘点等,联系协调股东方、所属机构、外部合作单位配合延伸审计、调查取证等;
(五)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规划计划
第十九条 公司统一组织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对所属控股企业确保每5年至少轮审1次;对各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对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风险领域和重要子企业实施重点审计,确保每年至少审计1次;对重点境外经营投资项目(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或重要境外企业(机构),每年至少审计1次。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业务性质、风险状况、管理需要等情况,提出年度审计计划或需求。年度审计计划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提请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董事会决策。
第二十一条 年度审计计划一般不调整,根据公司党委和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要求、管理需要及实时风险评估等确需调整的,经履行公司相应审批流程后实施。审计计划调减的,在履行公司相应审批流程后,向集团公司审计部提交《审计计划变更备案表》进行备案。
第五章 审计实施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项目实施主要包括审前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三个阶段。
第二十三条 审前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成立审计组、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印发审计通知书。
(一)成立审计组。内部审计机构应委派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水平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项目。
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内部审计机构确定,负责组织审计项目的审前调查、审计实施、报告编制等工作。
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内部审计机构应确定本单位的一名人员为审计联络人,督促指导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审计项目。
(二)进行审前调查。审计组应开展审前调查,增强审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审前调查时,可利用信息化平台、互联网审计、数字化审计的方法查找问题线索,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三)编制审计方案。根据对审计项目的审前调查情况,
审计组应明确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和分工,合理编制审计方案。
(四)印发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一般应在实施审计前送达被审计单位。遇有特殊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召开审计进场会、实施审计、进行审计情况阶段性沟通。
(一)召开审计进场会。审计组一般应组织被审计单位召开审计进场会。审计组应宣读审计通知,通报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纪律等,听取被审计单位情况汇报。
(二)实施审计。审计组应依据经批准的审计方案,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真实、完整记录审计过程,准确揭示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开展审计评价,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对需要被审计单位核实确认的事项,审计组按规定制作审计确认单,明确规定时限,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限内无理由拒不确认的,不影响审计结论的出具,审计组可将企业提供的相关情况说明纳入审计确认单。
审计组原则上应在审计方案规定时限内高效完成审计实施工作。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紧急事项,审计组组长应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报告后妥善应对处理。
(三)进行审计情况阶段性沟通。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
位就审计的总体情况、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及相关意见建议等交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编写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报告审批与送达(或提交)。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当根据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规定,向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
(一)编写审计报告初稿。审计组原则上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7到14日内提交审计报告初稿,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提交被审计单位初步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初稿5日内,汇总本单位及有关单位或人员的意见后反馈审计组。
审计组应对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审议后,以内部审计机构的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5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经济责任审计中,由被审计单位将被审计领导人员的意见汇总或单独反馈。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单位及领导人员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进一步核实,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修改。
审计组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过程中,应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人员的意见。对存在较大分歧的事项,由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业务会议审议确定。
审计组根据审计了解情况,认为事实依据充分、情况紧急的,经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可直接以审计专报、审计要情等形式,向所在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同时逐级向上级公司审计部门报告。
(三)审计报告报批与送达(或提交)。控股企业和控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营管理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公司党委要求开展的审计报告,由协助分管审计领导审核、董事长(或者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集团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审计档案立卷归档,确保审计档案齐全、完整、有序,按时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与审计工作开展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制,对审计方案、审计底稿、审计确认单、审计报告和审计档案等进行必要的审核把关与质量控制。
第六章 审计整改及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后,应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保证整改效果,并在30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对问题整改进行跟踪管理。
被审计单位应建立整改长效机制,明确本单位董事长
(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加强审计监督成果运用,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公司相关领导审批后的审计报告,报送公司党委成员阅,报告内容涉及公司相关部门管理事项的,抄送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对审计发现的涉嫌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按照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领导人员任免、业绩考核、奖惩、岗位调整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问责追责情况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和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总结,为改进完善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定期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合理利用以前年度内外部审计监督成果,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组长及相关审计人员应对审计结果签字背书,并对审计结论和审计程序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有关的业务、管理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三)拒绝整改或整改时弄虚作假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
(四)私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日”,是指自然日。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审计与合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国投中鲁〔2022〕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