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林纸: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实施公告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规定,鉴于7名激励对象已离职、1名违规违纪,公司需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 注销股份数量(股) | 注销日期 |
1,120,000 | 1,120,000 | 2023年7月27日 |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7名激励对象已离职、1名违规违纪,公司决定对以上8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12.00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5月2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27)。自2023年5月29日起45天内,公司未接到债权人相关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三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规定,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7名激励对象离职、1名违规违纪,公司需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12.00万股予以回购注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相关规定,公司有权单方面回购注销本次股权激励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以2022年6月1日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了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6元(含税),以2023年5月22日为股权登记日实施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8元(含税)。根据《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规定,回购价格需做相应的调整。随着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的顺利实施,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021年度每股的派息额
0.116元/股-2022年度每股的派息额0.138元/股。
盛勇斌、曹建东为预留授予对象,授予价格4.27元/股,共计18万股,回购价格为4.016元/股;其余6人为首次授予对象,授予价格2.45057元/股,共计94万股,回购价格为2.19657元/股。
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盛勇斌等8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112.00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24,620,946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B882692284),并向该公司提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7月27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变动前(股) | 变动数(股) | 变动后(股)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25,740,946 | -1,120,000 | 24,620,946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1,778,472,163 | 1,778,472,163 | |
股份合计 | 1,804,213,109 | -1,120,000 | 1,803,093,109 |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董事会已就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并进行了信息披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因激励对象工作调整离职或违纪违规而实施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注销条件;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及注销日期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草案)》、《授予协议》的安排。
特此公告。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