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林纸:关于对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4〕0241号
关于对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纸
业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对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40号),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纸业)作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在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诚通凯胜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凯胜)资产期间,要求诚通凯胜原股东出具后续增资诚通凯胜的承诺函,之后又协商将增资对象调整为其他公司,中国纸业未将上述事项告知公司予以披露。
控股股东中国纸业未及时告知公司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未及时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4.5.2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予以
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提醒相关主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