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成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5-04-19  福成股份(600965)公司公告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5年4月18日,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的《关于对李良、李伟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5】16号(以下简称:“对李良、李伟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和《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5】17号(以下简称:“对福成股份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公告如下:

I、对李良、李伟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我局在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股份或公司)2024年年报监管中,发现以下问题:

公司于2025年3月22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第四节“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相关情况说明”中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与公司同日公告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类型不一致。4月11日,公司披露了更正《2024年年度报告》的公告,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更正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福成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良、董事会秘书李伟违反《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勤勉尽责,杜绝此

类行为再次发生。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II、对福成股份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我局对你公司2024年年报监管中,发现以下问题:

你公司于2025年3月22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第四节“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相关情况说明”中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与公司同日公告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类型不一致。4月11日,你公司披露了更正《2024年年度报告》的公告,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更正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勤勉尽责,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