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成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6 年3 月20 日,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 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7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现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公告如下: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为: 经查,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
一是公司2024 年年报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上海福犇龙企业管理 中心(以下简称福犇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高生控股的企业,公司2024 年年报 未披露福犇龙为公司关联方,未披露公司投资的和辉基金与福犇龙发生的3870 万元股权转让交易。
二是部分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2024 年,公司与实 控人李福成控制的10 家合作社签订购、销牛及转租土地协议,关联交易金额累 计1.07 亿元,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公司未及时提股 股东会审议。待相关交易完成后,迟至2025 年4 月11 日召开股东会进行补充审 议,并于2025 年4 月12 日进行补充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良、董事会秘书李伟未能勤 勉尽责,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四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及李良、李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向我局 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 号)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