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福成:福成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规范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或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 或全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 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报告义务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因工作 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市场。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日常运 营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 及参股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及董 事会秘书报告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为董 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 具体协调工作,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 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 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 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 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 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及时上报重大信息,以确保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能 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信息。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包括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 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需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二)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等)、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开展外汇及期货套期 保值等衍生品业务;
(四)有关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以上交易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租入或租出资产;
4、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5、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6、债权、债务重组;
7、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8、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9、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0、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交易。
(五)发生关联交易应及时报送,交易类别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六)、(七)项所述交易范围;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8、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 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变更;
(十四)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项。
(十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事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持续向公司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控(参)股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 展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 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 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 该控股股东应在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之前,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该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该控股股东 应在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裁定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四)董事会秘书将确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 料提交董事长审定,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八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 实际情况,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澄清。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或质 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 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原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