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纸业:拟资产转让涉及的部分构筑物及设备市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3]第1516号

http://ddx.gubit.cn  2023-06-21  博汇纸业(600966)公司公告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转让涉及的部

分构筑物及设备市场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3]第1516号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二O二三年二O二三年六月十九日六月十九日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目录

声明 ...... 1

摘要 ...... 3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者及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5二、评估目的 ...... 6

三、评估对象和范围 ...... 6

四、评估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 7

五、评估基准日 ...... 7

六、评估依据 ...... 7

七、评估方法 ...... 9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11

九、评估假设 ...... 15

十、评估结论 ...... 16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16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18

十三、评估报告提交日期 ...... 19

附件 ...... 21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第

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评估结论生效的前提,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清单以及评估所需的权属证明等资料,已由委托人、产权持有者申报并经其采用盖章或其他方式确认。

四、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五、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

六、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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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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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转让涉及的部

分构筑物及设备市场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联评报字[2023]第1516号

摘要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接受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资产事宜,对所涉及的构筑物及设备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本次评估对象和范围为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所申报的构筑物及设备,账面原值合计为83,292,625.77元,账面净值合计为23,501,759.51元。其中构筑物共7项,为碱回收四期烟囱、碱回收二期烟囱改造、碱回收二期卷帘门等;设备共计51项,其中机器设备36项,电子设备15项,机器设备主要为碱回收设备及配套设备,电子设备主要为电脑、空调等办公设备。

评估基准日为2023年5月31日。

本次评估遵照中国有关资产评估的法令、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科学的工作原则和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替代性原则等有关经济原则,依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有关市场交易资料和市场价格标准,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根据资产的特点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经实施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得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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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报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5月31日的账面值为2,350.18万元,评估值为2,869.92万元(不含增值税),评估增值519.74万元,增值率为22.12%。

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特别提请报告使用者使用本报告时注意报告中所载明的特殊事项以及期后重大事项。

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一年,即自2023年

日至2024年

月30日使用有效。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评估。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请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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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转让涉及的部

分构筑物及设备市场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3]第1516号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接受贵方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贵方拟转让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

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做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者及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本次评估委托人及产权持有者均为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委托人及产权持有者概况公司名称: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桓台县马桥镇工业路北首法定代表人:林新阳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063975130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制品生产;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危险废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纸制造;纸浆制造;纸制品制造;纸和纸板容器制造;货物进出口;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机械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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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零部件加工;纸制品销售;纸浆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软木制品销售;木材销售;木制容器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林业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委托人与产权持有者关系委托人及产权持有者均为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委托人、产权持有者及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为委托人。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产评估委托函》,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资产,需对涉及的构筑物及设备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反映资产转让涉及的构筑物及设备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资产之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意见。

三、评估对象和范围

本次评估对象和范围为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所申报的构筑物及设备,账面原值合计为83,292,625.77元,账面净值合计为23,501,759.51元。其中构筑物共7项,为碱回收四期烟囱、碱回收二期烟囱改造、碱回收二期卷帘门等,账面原值合计为4,658,140.11元,账面净值合计为2,591,398.84元;设备共计51项,其中机器设备36项,电子设备1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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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原值合计为78,634,485.66元,账面净值合计为20,910,360.67元,机器设备主要为碱回收设备及配套设备,电子设备主要为电脑、空调等办公设备。纳入评估范围内构筑物所在宗地属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评估范围仅为碱回收设备及其配套构筑物设施,不包括构筑物所占用土地使用权。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四、评估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依据本次评估目的,确定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压制的情况下,资产在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的基准日是2023年

日。

委托人为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拟订了时间表,为了加快整体工作的进程,同时考虑到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本次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接近的需要和完成评估工作的实际可能,经与各方协商,确定评估基准日为2023年

日。

六、评估依据

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评估准则依据、资产权属依据,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和其他参考依据等,具体如下:

(一)经济行为依据

《资产评估委托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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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0年

日起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6、其他与评估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号);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10、《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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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2、《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估[2017]48号)。

(四)资产权属依据

、重要资产购置合同或凭证;

、其他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五)评估取价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3年5月22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

号);

、其他参考资料。

(六)其他参考依据

1、《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

、《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年版);

3、工程建设有关技术资料及现场勘查资料;

4、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统计资料和技术标准资料,以及本评估机构收集的其他有关资料。

七、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师根据评估对象特点、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确定采用相应的评估方法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资产为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的构筑物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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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评估目的是交易,评估中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从各单项资产的价值构成来看,评估人员可以从市场上调查到评估对象各项实物资产的重新购置或建造价值,因此本次评估适用成本法对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资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一)构筑物

基于本次评估之特定目的,结合各待评构筑物的特点,本次评估按照房屋构筑物不同用途、结构特点和使用性质主要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成本法

对主要自建构筑物的评估,是根据建筑工程资料和竣工结算资料按构筑物工程量,以现行定额标准、建设规费、贷款利率计算出构筑物的重置全价,并按构筑物的使用年限和对构筑物现场勘察的情况综合确定成新率,进而计算构筑物评估净值。

构筑物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其他自建构筑物是在实地勘察的基础上,以类比的方法,综合考虑各项评估要素,确定重置单价并计算评估净值。

1重置全价

重值全价由建安造价(不含税)、前期及其他费用(不含税)、资金成本、合理利润四部分组成。

A.建安造价的确定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包括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给排水、电气、消防及配套信息系统工程的总价,土建、装饰装修工程造价采用决算调整法进行计算。评估现场工作期间,评估人员根据决算资料调整测算,并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套用《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鲁建标字〔2019〕

号)、《淄博市工程造价信息》(2023年5月)计算土建工程造价以及给排水、电气等安装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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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前期及其它费用的确定前期及其他费用,包括当地地方政府规定收取的建设费用及建设单位为建设工程而投入的除建安造价外的其它费用两个部分。

C.资金成本的确定资金成本系在建设期内为工程建设所投入资金的贷款利息,其采用的利率按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标准计算,工期按建设正常情况周期计算,并按均匀投入考虑:

资金成本=(建安造价+前期及其它费用)×合理工期×贷款利息×50%D.合理利润的确定根据房地产估价相关规程,房屋的重置价值中应包含合理利润。合理利润=(建安造价+前期及其它费用)×利润率重置全价=建安造价(不含税)+前期及其他费用(不含税)+资金成本+合理利润?成新率本次评估构筑物成新率的确定,根据构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梁、板、柱)、墙体、楼地面、屋面、门窗、内外墙粉刷、天棚、水卫、电照等各部分的实际使用状况,确定尚可使用年限,从而综合评定构筑物的成新率。

计算公式:

综合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评估值的确定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二)设备资产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1)重置全价的确定设备的重置全价,在设备购置价的基础上,考虑该设备达到正常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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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状态下的各种费用(包括购置价、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和资金成本等),综合确定:

重置全价=设备购置费(不含税)+运杂费(不含税)+安装工程费(不含税)+资金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号)和《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本次评估对于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设备,计算过程中扣除可抵扣增值税。

①机器设备重置全价a.购置价主要通过向生产厂家或贸易公司询价、或参照《2023机电产品价格信息查询系统》等价格资料,以及参考近期同类设备的合同价格确定。对少数未能查询到购置价的设备,采用同年代、同类别设备的价格变动率推算确定购置价。

b.运杂费以含税购置价为基础,根据生产厂家与设备所在地间发生的装卸、运输、保管、保险及其他相关费用,按不同运杂费率计取,并扣除可抵扣的增值税。购置价格中包含运输费用的不再计取运杂费。

c.安装调试费根据设备的特点、重量、安装难易程度,以含税购置价为基础,按不同安装费率计取,并扣除可抵扣的增值税。

对小型、无须安装或企业自行安装的设备,不考虑安装调试费。d.资金成本资金成本按照被评估企业的合理建设工期,参照评估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安装工程费等费用总和为基数按照资金均匀投入计取。资金成本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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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公式如下:

资金成本=(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基础费+安装工程费)×合理建设工期×贷款基准利率×1/2

②电子设备重置全价

评估范围内的电子设备价值量较小,不需要安装(或安装由销售商负责)以及运输费用较低,参照现行市场购置的价格确定。

重置全价计算公式:

重置全价=设备购置费(不含税)

(2)成新率的确定

①机器设备综合成新率

对机器设备的成新率,参照设备的经济寿命年限,并通过现场勘察设备现状及查阅有关设备运行,修理及设备管理档案资料,对设备各组成部分进行勘察,综合判断该设备其尚可使用年限,在此基础上计算成新率,即:

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实际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②电子设备成新率

采用尚可使用年限法或年限法确定其成新率。

成新率=(1-已使用年限÷经济寿命年限)×100%

或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另:直接按二手市场价评估的电子设备,无须计算成新率。

(3)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对生产年代久远,已无同类型号的电子设备则参照近期二手市场行情确定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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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整个评估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评估准备阶段

1、与产权持有者就本次评估的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等问题协商一致,并制订出资产评估工作计划。

、配合委托人和产权持有者进行资产核实、并出具承诺函等工作。评估项目组人员进入现场对委估资产进行了初步了解,协助委托人进行委估资产申报工作,收集资产评估所需文件资料。

(二)现场评估阶段项目组现场评估阶段的主要工作如下:

1、听取委托人及产权持有者有关人员介绍委估资产的历史、现状及未来计划;

、按评估规范的要求,对委估资产进行了全面核实,调查房地产状态及周边情况;

3、搜集、查阅收集委估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

4、根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和特点,确定委估资产的具体评估方法。

(三)评估汇总阶段

对各类资产评估的初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对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四)提交报告阶段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起草初步资产评估报告,初步审核后与委托人就评估结果交换意见。在独立分析相关意见后,按评估机构内部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制度和程序进行修正调整,最后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五)整理归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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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估程序实施过程中的档案进行整理归集。

九、评估假设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遵循了以下评估假设:

(一)一般假设

、交易假设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3、资产持续使用假设资产持续使用假设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包括原地续用、转用续用及移地续用。考虑到资产处置最佳利用事宜,经与委托人及产权持有者沟通确认,本次评估采用原地续用假设。原地续用假设:假设产权持有者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后不改变用途原地继续使用。

(二)特殊假设

1、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外部经济环境不变,国家现行的宏观经济不发生重大变化;

2、本次评估假设委托人及产权持有者提供的基础资料和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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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上述条件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十、评估结论我们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评估准则,本着独立、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履行了资产评估法定的和必要的程序,采用公认的评估方法,对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实施了实地勘察、市场调查和评估计算,得出如下结论:

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5月31日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账面值为2,350.18万元,评估值为2,869.92万元(不含增值税),评估增值

519.74万元,增值率为

22.12%。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抵押担保事项

本次评估未发现委估资产存在抵押担保事项。

(二)产权瑕疵事项

本次评估未发现委估资产存在产权瑕疵事项。

(三)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本次评估未发现委估资产存在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四)重大期后事项

期后事项是指评估基准日之后出具评估报告之前发生的重大事项。

本次评估未发现委估资产存在重大期后事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次评估结果不含增值税。

2、纳入评估范围内构筑物所在宗地属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评估仅从重置成本法角度评估地上构筑物价值,本次评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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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亦不考虑房地分离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3、本次评估未考虑土地使用年限对构筑物尚可使用年限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4、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产价值量做出专业判断,并不涉及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该项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做出任何判断。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委托人及产权持有者提供的有关资料。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人及产权持有者提供的有关《资产评估委托函》,有关资产所有权文件、证件及会计凭证,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合法为前提。

、本次评估范围及采用的由产权持有者提供的数据、报表及有关资料,委托人及产权持有者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7、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由产权持有者提供,委托人及产权持有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观察所评估房屋构筑物的外貌,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察看了构筑物内部装修情况和使用情况,未进行任何结构和材质测试;评估人员在对设备进行勘察时,因检测手段限制及部分设备正在运行等原因,主要依赖于评估人员的外观观察和产权持有者提供的近期检测资料及向有关操作使用人员的询问情况等判断设备状况,未对内部零件情况进行拆卸勘查。

9、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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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本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同时,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产权持有者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格的影响,同时,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它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评估机构不承担由于这些条件的变化而导致评估结果失效的相关法律责任。

(二)本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本次经济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人所有,未经委托人许可,本评估机构不会随意向他人公开。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五)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六)未征得本评估机构同意并审阅相关内容,评估报告的全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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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八)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一年,即自2023年

日至2024年5月30日使用有效。

十三、评估报告提交日期

本报告提交日为二O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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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

二O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