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纸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3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保障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基地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的其他关联人;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公司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依法持续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公告、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公司依法就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作出的公告。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条 除按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同时保证适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做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 若公司拟实施的有关事项属于应进行信息披露的重大
事件, 持续时间较长的,公司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一)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公司指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二)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半年度报告摘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公司指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上登载半年度报告全文;
(三)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公司指
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和公司指定的报纸上登载季度报告全文;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应分别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定期报告。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等相关人员,接到编制定期报告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
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按期完成。部门负责人应对提供的资料及编制的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核决权限》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要求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要求,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内部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或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中的重大事件系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具体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交易事项以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交易事项的,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
(二十)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日常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签署上述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或者上交所认为可能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资产置换中涉及本项交易事项的,按照第(二十九)项重大交易的规定披露。
(二十一)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含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该重大事件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该重大事件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就重大事件进行决议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公司编制及
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应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章 内部信息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为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实行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即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规定之重大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件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是负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项的义务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公司将追究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项下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
第三十七条 当知悉第三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就有关交易签署意向书或者拟签订正式协议(无论是否附条件)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信息报送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该事件是否需要披露及是否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作出判断。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第三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应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如公司股票发生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问询,了解是否存在需要及时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本制度予以处置。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因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时,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该股东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指派专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信息披露方面的培训。
第五章 内部信息报告及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具体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公司职能部门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职能部门、所属企业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九条 公司实行联络人制度,公司各所属企业及主要职能
部门指定—名负责人,作为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指定联络人,各指派单位应对联络人的工作提供方便。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联络人进行培训。第五十条 联络人的主要职责:
(一)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期间,按照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按时报送相关的企业资料;
(二)负责日常信息披露所需的企业信息资料的收集、汇编、报告;
(三)领会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在企业及部门内部传达;
(四)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应披露事项的,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五)发现企业内部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六)信息保密。
第五十一条 当指定联络人不能开展工作或有其它情况不能履行职责的,该指派单位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并在二日内另行指定一名联络人。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信息资料汇总由部门负责人负责。
参股子公司的有关信息资料汇总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的负责的重大事项,依公司决策程序办理,为避免遗漏应披露信息,各部门应当将该事项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将办理进展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根据以下内容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 拟披露信息按下列程序审批后,方可由董事会秘书以有关规定披露:
(一)定期报告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批;
(二)其他临时报告,按下列规定执行: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
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由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批准后发布;
4、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全资子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再提交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后发布;
5、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后发布。
(三)公司向中国证监委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或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董事长最终签发。
(四)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无需经董事长审核。
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及豁免
第五十七条 根据《上市规则》,若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以下情况,可按照规定暂缓或豁免披露。
(一)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
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以上信息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五十九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及子公司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连同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以及相关附件等)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必要的审核程序。
第六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存档内容包含: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六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制度第五十八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七章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六十二条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
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对涉及以下方面的事项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
(一)生产经营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1、承接的大额订单;
2、主要用户;
3、经济效益情况;
(二)新产品、科技开发成果;
(三)对外投资、合作项目;
(四)企业所获得重大奖项;
(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第六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披露之重大事件包括:
(一)应披露之交易;
(二)应披露之关联交易(不适用于参股子公司);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
(四)重大风险;
(五)其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六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依本制度建立内部信息报告制
度,安排专门部门及负责人定期和不定期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和沟通,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六十六条 定期报告: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管理报告和其它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以便公司对其经营、财务、应收账款、融资和担保等事项进行分析和检查。
第六十七条 不定期报告: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其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第六十五条所述之重大事件,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等)。
第六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信息报告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若控股子公司实施重大事项需经其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控股子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之规定,向公司发送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
(二)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股东会(股东大会)就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议的,应在会后一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且该等事项不需经过其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监事会审批的,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第六十九条 公司负责所有控股、参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任何控股、参股子公司均不得违反本制度自行对外披露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如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如需对第六十三条及六十四条情况进行披露的,必须填写《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表》,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由总经理、董事长会签同意后,方可披露。
第七十条 控股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是有能力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的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一条 本章未尽事宜可参照本制度第四、五章执行。
第八章 保密措施及处罚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对公司证券及衍生产品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在未公开披
露前,公司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对外公开宣传。
第七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项下规定的应报告的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七十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机构。
第七十九条 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或其他方式向公司问询或亲自到公司查询有关信息。
公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披露原则,对股东电话、邮件或其他方式问询的回复,仅限于公开披露的信息,无义务对股价走势、市场传闻或谣言作任何评价,也不得将即将公告的信息先行向问询股东披露。股东需要向公司查询章程及其他书面资料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股东必须持本人身份证亲自到公司查询,必须提供能证明股东在查询当日持有公司股权的有效书面证明。公司不得向股东代理人或除亲自来公司公开资料备置地点查阅以外的股东提供资料。
(二)除因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股权登记所需外,公司无权代股东查询身份证明。
(三)股东可查阅公司相关备案、存档资料,但禁止对相关资料进行拍照、复印等复制、保存行为。
公司有义务接受其他投资者问询和查询,但提供的信息和自愿提供的资料应与向在册股东提供的相同。
第十章 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
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八十一条 经营管理层的责任:
(一)经营管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相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经营管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所属企业负责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相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向公司总经理报告所属企业经理、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所属企业负责人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所属企业负责人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
责任。
第八十二条 董事的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就任所属企业董事、负责人或经营管理者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所属企业的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关联交易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五)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所发表的独立意见,应提交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后二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披露,独立董事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第八十三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三)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不在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八十四条 公司对于信息披露实行责任追究制。信息提供者按信息采集者的要求提供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信息采集者保证按规定利用信息,并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第八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有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股东大会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会议表决票;
(二)董事会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三)监事会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四)独立董事声明或意见文件;
(五)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和意见文件等。
第八十七条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二章 释 义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三章 附 则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现行《上市规则》及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会负责解释,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