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纸业:2023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于2023年10月20日以书面、电话、邮件相结合的方式发出通知,于2023年10月30日在公司办公楼二楼第三会议室,以现场、视频参会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应参加会议董事7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7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经全体董事推举由林新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推选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林新阳先生为公司董事长,任期三年;
本项议案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1、推选王全弟先生、谢单先生、林新阳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王全弟先生任主任委员;
本项议案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推选林新阳先生、王乐祥先生、刘继春先生、魏同秋先生、王全弟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林新阳先生任主任委员;
本项议案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3、推选郭华平先生、王全弟先生、王乐祥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郭华平任主任委员;
本项议案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4、推选谢单先生、郭华平先生、林新阳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谢单任主任委员。
本项议案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卢永强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同第十一届董事会(简历附后);本项议案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卫永清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同第十一届董事会(简历附后);
本项议案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魏同秋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同第十一届董事会(简历附后);
本项议案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六、《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1、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仇如全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同第十一届董事会(简历附后);
本项议案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卫永清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同第十一届董事会;
本项议案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如下:根据董事会提供的有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选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同意聘任上述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关于调整部门设置的议案》
本项议案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1、卢永强,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男,1976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专学历,荣获2013-2015年度宁波市劳动模范。历任宁波亚洲浆纸业有限公司生产总监、宁波中华纸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江苏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总经理。
2、魏同秋,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男,1971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毕业于江苏大学,大专学历,注册税务师。历任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会计部帐税管理处处长,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会计部税务副总经理,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会计部代理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上海金港北外滩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金红叶纸业(淄博)有限公司董事、金红叶(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金奉源纸业(上海)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
3、仇如全,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男,1972年出生,汉族,九三学社社员,研究生学历,1998 年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制浆造纸工程专业。历任山东亚太森博浆纸有限公司纸板运营经理、珠海红塔仁恒纸业有限公司技术副总经理、粤华包B副总经理、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技术中心主任、山东亚太森博浆纸有限公司纸板事业部副总经理、金光纸业工业纸事业部技术副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4、卫永清,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男,1981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毕业于复旦大学,研究生学历。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证券分析师,Caledonia对冲基金投资经理,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以上高级管理人员,除上述已披露信息外,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情形;未持有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