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一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http://ddx.gubit.cn  2023-11-03  内蒙一机(600967)公司公告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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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确保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就会议须知通知如下,望参加本次大会的全体人员遵守。

一、本次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为“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入场,对于干扰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三、公司证券与权益部负责本次大会的会务事宜。

四、为了能够及时、准确地统计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人数及所代表的股份数,出席本次大会的各位股东请务必准时到达会场。

五、股东到达会场后,请在“出席股东签名册”上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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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签到时,应出示以下证件和文件: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持股凭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

六、股东参加本次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七、要求发言的股东,可在大会审议议案时举手示意,得到主持人许可后进行发言。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提问。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八、本次股东大会全部事项以普通决议表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九、本次大会表决票清点工作由三人参加。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推选一名股东代表、与会监事推选一名监事及公司律师参加表决票清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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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表决票清点后,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主持人如果对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股东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表决结果宣布后立即要求点票,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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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15日15点00分现场会议地点: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视频会议室

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报告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和持有股份数,说明授权委托情况,介绍到会人员。

二、宣读并审议以下议案:

(一)《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议案》

(二)《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议案》

三、股东及股东代表讨论、发言,董事及公司高管人员回答股东及股东代表提问。

四、股东对议案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一)填写表决票、投票;

(二)清点表决票;

(三)监票人监票及会务组统计表决票;

(四)监票人宣读现场表决结果。

五、主持人宣读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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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与会董事签署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七、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八、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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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一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议案

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经营建设情况,公司拟将“军贸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由2023年10月延期至2025年4月,“外贸车辆产业化建设项目”由2023年12月延期至2025年6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6年公司发行股份1.48亿股,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3.2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5亿元(以下简称2016年募集资金)。截至2023年9月30日,2016年募集资金已累计使用13.37亿元(含补充流动资金和支付对价),本年项目投入5,809.12万元,资金余额7.63亿元。

二、延期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一)延期项目基本情况

1.军贸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

军贸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主要为瞄准国际装备发展趋势,在现有军贸产品生产能力基础上,围绕军贸产品热处理生产线、机加生产线、总装总调生产线及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进行建设,提升现有外贸产品质量,提高企业生产管理信息化水平,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

“军贸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总投资204,8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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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募集资金143,370,000元,自筹资金61,450,000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该项目已使用募集资金86,030,969.32元。

2019年,经公司六届四次董事会、六届四次监事会和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军贸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延长建设期3年,至2021年12月。

2021年,经公司六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六届十九次监事会和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军贸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延长建设期22个月,至2023年10月。

2.外贸车辆产业化建设项目

外贸车辆产业化建设项目主要针对公司外贸车辆生产能力,围绕车体塔体制造、传行操系统制造、总装总调、动力辅助系统等方面开展建设,提高外贸车辆的加工制造技术水平和质量,满足外贸车辆产能、质量需求。

“外贸车辆产业化项目”总投资420,000,000元,其中募集资金420,000,000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该项目已使用募集资金141,179,451.73元。

2018年,经公司五届四十五次董事会和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外贸车辆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了调整,“外贸车辆产业化项目”由原计划投资募集资金280,000,000元增加至420,000,000元,增加140,000,000元。

2019年,经公司六届四次董事会、六届四次监事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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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外贸车辆产业化项目”延长建设期3年,至2021年12月。

2021年,经公司六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六届十九次监事会和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外贸车辆产业化项目”延长建设期2年,至2023年12月。

(二)延期原因

1.军贸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

导致项目建设进度不及预期的主要原因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受产品性能和技术迭代升级影响,为提高投资效果效益,公司结合新技术、新工艺对建设方案进行了迭代优化。二是由于项目建设地城市规划发生变更,公司配合地方政府对建设方案进行了多次调整。三是受近三年国内外环境影响,延缓了公司军贸产品市场开拓及产品升级进度,导致产品需求和技术升级方向不清晰,从而影响生产线建设进度。同时个别复杂产线、单元无法有效开展方案调研、技术沟通等工作,部分在建项目交货、安装周期大幅延长;四是受生产任务繁忙影响,个别设备未及时实施。因此公司拟将“军贸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由2023年10月延期至2025年4月。

延期后,公司将尽快完成在建项目的实施工作,强化军贸产品核心制造、测试等能力水平,进一步提高产品品质。

2.外贸车辆产业化建设项目

导致项目建设进度不及预期的主要原因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股东权益,公司结合外贸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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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市场变化形势,在建设周期内不同时段,分批启动了塔装配线调整建设、车辆整机呈交、涂装厂房及生产线建设、机器人等离子坡口切割机、轮毂自动生产单元、行动支架加工单元等重点项目的建设。二是随着装备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深入融合发展,建设智能化、性能优、规模化、成本低的研制生产能力需求日渐迫切,为提高投资效果效益,公司结合行业先进技术对重要生产条件建设方案进行了持续迭代升级。三是受近三年国内外环境影响,公司与军贸市场客户对接需求相对减少,无法及时掌握外部客户对装备性能及技术水平的最新要求,导致生产线技术升级进度相对缓慢。四是由于近年来装备生产任务较为繁重,部分与生产线交叉的建设项目推进较为缓慢,同时承制厂家受近三年环境影响,部分建设项目制造、交付、安装周期大幅延长。因此公司拟将“外贸车辆产业化项目”由2023年12月延期至2025年6月。

延期后,公司将加快推进总装厂房和装配生产线等内容的实施进度,完成车体塔体、传行操系统、动力辅助系统等方面建设,强化公司军贸产品核心制造、测试等能力水平,进一步提高产品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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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二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议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推动形成更加科学的独立董事制度体系,促进独立董事发挥应有作用,中国证监会研究制定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并于2023年9月4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内蒙一机独立董事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一号 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对独立董事任职的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如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细化独立性判断标准,并对担任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品德作出具体规定。改善选任制度及解聘程序,从提名、资格审查、选举、持续管理、解聘等方面全链条优化独立董事选任机制,建立提名回避机制、独立董事资格认定制度等。在任职资格方面对独立董事的实质独立及履职精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一名独立董事可任职独董的上市公司数量上限由五家境内外上市公司调减为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同时如一名独董在同一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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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是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履职方式,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履职工作机制。独立董事履行参与董事会决策、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建议等三项职责,并可以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特别职权。聚焦决策职责,从董事会会议会前、会中、会后全环节,提出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的相关要求。增设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为独立董事的专门履职平台,并规定了该专门会议的具体工作机制,从而强化了独立董事履职的组织支撑;同时增加了关于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职权的有关规定,有助于独立董事有序行使其不同类型的职权,强化了独立董事在关键领域监督的“话语权”。要求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并应当制作工作记录等。

三是明确履职保障。健全履职保障机制,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健全独立董事履职受限救济机制,独立董事履职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予以配合,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结合其履职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之间的关联程度,兼顾其董事地位和外部身份特点,综合独立董事在信息形成和相关决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知情程度及知情后的态度等因素认定;按照责权利匹配原则,针对性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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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独立董事责任认定考虑因素及不予处罚情形,体现过罚相当、精准追责。调整后的制度对独立董事尽责履职标准的细化,有助于厘清独立董事职责边界,减少行政处罚依据及标准的争议,引导独立董事尽心尽职履责。

附件:《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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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3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规范独立董事运作规程,保证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一号 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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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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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前款第4-6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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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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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1.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2.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3.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4.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5.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6.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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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条 公司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九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同一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规则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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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章 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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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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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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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在公司章程中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作出规定,并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任期、职责范围、议事规则、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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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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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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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与权益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有主动询问、请求提供资料的权利。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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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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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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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五)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2022年施行的《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