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电国际:郴电国际关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二审判决结果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已裁定。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电国际”、“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孙公司常州中天邦益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中邦公司”)为本案一审阶段被告,二审阶段上诉人;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汇银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银国际”)为一审第三人,二审阶段上诉人。
3.判决结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4民初366号民事判决,驳回香港恒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龙公司”)的起诉。
4.公司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已计提预计负债33461992.18元,本次终审判决后,将依据会计政策做相应转回处理,对公司的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4年10月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汇银国际与恒龙公司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合作开发新项目、设立合资企业,同时协议约定项目年净资产收益率达到约定条件后,恒龙公司可在该项目上每年收取约定数额的管理费等。该协议约定的有效期为三年,协议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相关书面合作协议。据此,恒龙公司对该协议所涉项目的管理费金额存在争议,进而引起本案合同纠纷,向常州中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1日登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郴电国际关于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要求常州中邦公司支付管理费及相应利息等。
(二)一审进展情况
2022年12月,公司公告了汇银国际及常州中邦公司发来的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市中院”)关于本案的(2021)苏04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3日登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郴电国际关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三)二审进展情况
常州中邦公司和汇银国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恒龙公司的起诉或其全部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恒龙公司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登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郴电国际关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苏民终474号】,常州中邦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进
行实体审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4民初36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恒龙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166元,退还恒龙公司人民币34000元,退还常州中邦公司人民币1961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恒龙公司人民币230166元,退还常州中邦公司人民币230166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为二审(终审)裁定,该裁定坚定有效地维护了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排除了常州中邦公司和汇银国际的诉讼法律风险,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2022年公司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已计提预计负债33461992.18元。本次终审判决后,公司将依据会计政策做相应转回处理,将相应增加2023年度利润,对公司的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苏民终474号】。
特此公告。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