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电国际: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部具体负责协助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分(子)公司经理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内部信息管理及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证券部为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总部部门经理是本部门内部信息管理及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和分(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将防止内幕交易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媒介或形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除非系履行法规规章要求义务或已经获得有效授权。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
人员;
(九)本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等;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管理工作。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
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上述主体在知悉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内幕信息时,有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配合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五条证券部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八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明确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
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一: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公司简称:郴电国际公司代码:600969
注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如年度报告、重大投资项目、订立重大合同、发生重大损失等,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当分别登记。
注2: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注3:内幕信息获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4: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的选项有: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5: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姓名
姓名 | 身份证号 | ||
单位(部门) | 所属部门、职位 |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
内幕信息内容 | |||
承诺事项:1、本人所填写的以上资料真实、准确、完整。2、本人已知悉法律、法规对内幕知情人的相关规定。3、本人对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4、本人如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承诺人:承诺日期: |
附件二: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简称:郴电国际公司代码:600969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交易阶段 | 时间 | 地点 | 筹划决策方式 | 参与机构和人员 | 商议和决议内容 | 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