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国际: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修订)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包括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应将其在公司以外任职、兼职情况(包括兼任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情况)报告公司;上述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在发生变动后及时报告公司。 第六条 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中,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应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八)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九)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十)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6.3.4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前款规定的“直系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结合监管任职要求,建立独立董事候选人信息库或通过第三方协助丰富独立董事候选人才信息。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产生和更换 第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当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
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按照相关规定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以作为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制度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具
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讨论或进行披露时,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事先予以书面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事先予以书面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三)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书面同意,独立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四)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书面同意,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经全体独立董事书面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
(二)重大关联交易;
(三)董事的提名、任免;
(四)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七)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八)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十二)公司管理层收购;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十四)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十五)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六)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十七)公司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十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
存五年。 第二十八条 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按本制度有关规定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
构进行专项核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在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