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胜股份: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杨泽元、王学明、夏成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5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杨泽元、王学明、夏成军:
经查,你公司存在重大诉讼及其进展披露不及时、不充分的问题:
一、你公司于2021年9月3日披露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2021)粤01民初1462号案件,于2021年12月8日变更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受理金额较公司原临时公告披露的2.83亿元追加至18.1亿元。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的重大变化进展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二、2022年12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你公司提起的(2021)粤03民初7558号案件诉讼判决;2023年3月27日、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你公司提起的(2021)粤01民初1466号、1467号、1468号案件诉讼判决。你公司知悉上述判决结果后,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情况,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三、2021 年12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你公司提起的(2021)粤0112民初43035号案件诉讼;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你公司提起的(2021)粤0103民初17376、17378、17379号案件诉讼。你公司获悉后未及时披露上述
四起诉讼情况,且未在2021年、2022年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杨泽元、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学明、时任董事会秘书夏成军,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杨泽元、王学明、夏成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公司将严肃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