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五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http://ddx.gubit.cn  2023-05-06  新五丰(600975)公司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五丰”或“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913号文核准,已于2021年10月完成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需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目前,新五丰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已满,中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李良、谢世求联系电话:021-20262081、0731-8517539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名称: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新五丰股票代码:600975.SH注册资本:1,076,479,236元法定代表人:何军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基地麓龙路8号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五一西路2号“第一大道”19、20楼董事会秘书:罗雁飞联系电话:0731-84449588-811电子邮箱:nwf_123456@126.com

四、本次发行概述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13号)核准,新五丰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发行股票的类型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股票上市时间2021年11月9日
股票交易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数量152,365,383股
股票面值1.00元/股
发行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76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新五丰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0年12月17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募集资金总额1,029,990,000.00元

五、保荐工作概述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发行人非公开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公司使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4、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5、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6、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7、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新五丰能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履行职责,为本保荐机构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各部门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本保荐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调整和变更情况已进行专项说明,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其他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日,新五丰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

李良谢世求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