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爱众: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针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固定资产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爱众资本对周村瑞光融资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固定资产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核查,认为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担保事项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爱众资本对周村瑞光融资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议案
经核查,认为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担保事项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李光金、张亚光、唐海涛、杨记军
2023年4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