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爱众:董事、监事工作津贴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的良性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客观反映公司董事、监事所付出的劳动,切实激励公司董事、监事积极参与决策与管理,依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成员: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会监事成员(含职工监事)。
第三条 关键术语解释内部董事:系指与公司签订聘任合同以担任公司某一职务并负责管理有关事务的董事。
外部董事:系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系指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的董事。
职工监事:系指公司任职职工,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
第四条 津贴设计原则
董事、监事工作津贴根据董事、监事的工作任务、责任及风险等因素综合设计,参照行业水平来确定,切实体现责、权、利统一,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津贴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五条 工作津贴标准
公司向董事会组成人员和监事会组成人员支付一定金额的工作津贴作为报酬。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独立董事:9万元/年(税前);
非独立董事及监事:3.5 万元/年(税前)。
上述工作津贴适用于所有董事监事,与内部董事、职工监事在公司领取的工资报酬无关。
第六条 工作津贴领取
自董事、监事经股东大会批准任职当月起计算,按季度支付,由公司统一代扣并代缴个人所得税。董事、监事因辞职或离任,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该津贴数额,超过半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不足半月的不计算。具体办理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
第七条 在任期期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因作出违规、违法的决议,或董事、监事不履行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谴责或经济处罚,由董事、监事个人负责承担。
第八条 董事、监事出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不包含在上述津贴内,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修改与废止时亦同。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之处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