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矿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3年8月)
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3年8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相关业务审批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履行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信息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审核和确认相关信息办理暂缓、豁免披露,并报公司董事长审批、签字确认;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并由公司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相关信息日后满足对外披露要求的,应重新进行披露,并在原暂缓、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后备注事项进展说明,并由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签字后对外披露。
第八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出现第(一)、(三)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出现第(二)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三章 责任与处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对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对该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条 公司内部相关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失职行为,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内部处分,并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非公司内部相关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失职行为,出现上述情况,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保留向其追究责任的权利。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