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鸿集团: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06  汇鸿集团(600981)公司公告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5日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单晓敏、杨承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8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单晓敏、杨承明:

经查,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存在以下会计差错:多列报存货余额,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资产减值损失,少列报财务费用,少列报其他应收款余额,少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信用减值损失。该事项导致公司2022年年报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单晓敏、董事会秘书兼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承明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提升财务核算水平,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已对《警示函》中查明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公开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35)。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涉及公司2022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其他应收款、存货、财务费用、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调整,不会对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利润总额、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及相关人员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会认真吸取教训,积极落实整改,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和规范运作水平,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