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鸿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9-13  汇鸿集团(600981)公司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在对晋永甫先生、杨承明先生的任职资质、专业经验、职业操守和兼职等情况了解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本次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同意提名晋永甫先生、杨承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一)聘任杨承明先生担任公司总裁职务,聘任吴盛先生、温成刚先生、李炎洲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职务,聘任温成刚先生担任公司总法律顾问职务的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经查阅上述人员的个人简历,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第148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三)经了解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社会资历、专业素养等情况,认为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综上所述,一致同意聘任杨承明先生担任公司总裁职务,聘任吴盛先生、温成刚先生、李炎洲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职务,聘任温成刚先生担任公司总法律顾问职务。

独立董事:马野青、王延龙、丁 宏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