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鸿集团:关于对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172号
关于对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汇鸿集团,A股证券代码:600981;
单晓敏,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兼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杨承明,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根据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披露的《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单晓敏、杨承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82号),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末,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开元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船舶)在手5艘海工船因船东违约,无法按原合同执行。公司于当期将5艘未完工的海工船在预付账款项下的合计金额全部转为
存货核算,其中包含船舶建造成本及计收船厂的经营性预付款利息合计57,271.16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按照开元船舶和船厂双方协议约定,计入存货的预付款利息应由船厂承担,该利息不符合存货确认的条件。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对上述事项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将预付款利息24,116.37万元从存货调整至其他应收款并进行减值测试。其中开元船舶2022年1-3季度计算确认的利息收入2,901.04万元因收回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当年应予以冲回。即2022年末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减少2,901.04万元。更正后,公司在手5艘海工船计提减值26,240.99万元,其中资产减值损失6,177.29万元,应收预付款利息信用减值损失20,243.70万元。
综上,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2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调减存货账面价值971.63万元(其中账面余额24,116.37万元,跌价准备23,144.74万元),调增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971.63万元(其中账面余额21,215.33万元,坏账准备20,243.70万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0.2%、2.0%;调减资产减值损失23,144.74万元,调增财务费用2,901.04万元、信用减值损失20,243.70万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88.7%、9.7%、26.3%。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对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合理的会计处理,保障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未对船舶代建业务相关核算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导致
2022年年报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副总裁兼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单晓敏、时任董事会秘书兼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承明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副总裁兼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单晓敏、时任董事会秘书兼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承明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