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鸿集团:关于公司选举副董事长、变更独立董事的公告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选举副董事长、变更独立董事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选举副董事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选举晋永甫先生(简历附后)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副董事长职务,任期与第十届董事会一致。
二、变更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马野青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马野青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公司董事会下设专委会相关职务。马野青先生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马野青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马野青先生及其关联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马野青先生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为公司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公司董事会对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巫强先生(简历附后)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与第十届董事会一致。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巫强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已提交上海
证券代码:600981 证券简称:汇鸿集团 公告编号:2023-075证券交易所审核,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晋永甫先生简历:
1968年10月生,大学学历,学士学位,会计师、政工师。先后任江苏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财务部副经理,江苏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捷泰公司总经理,江苏开元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兼投资发展部经理,江苏汇鸿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发展部经理,江苏汇鸿汇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信息中心总监、办公室主任、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江苏汇鸿东江环保有限公司董事,江苏汇鸿汇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江苏汇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现任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党委副书记,同时担任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控股”)副总裁、党委委员,兼任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晋永甫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除担任公司控股股东苏豪控股副总裁、党委委员之外,晋永甫先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巫强先生简历:
1979年11月生,江苏丹阳人,经济学博士,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导,产业经济学系副主任,2010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理论经济学)获得者,教育部新世纪人才(2011年),南京大学华英学者,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经济系访问学者(2013-2014年);在产业经济与国际贸易领域发表中英文论文数十篇,其中包括《经济研究》《管理世界》和《中国工业经济》等,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全国优博论文获得者专项资助等多项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曾参加德国林岛诺贝尔奖(经济学科)获得者大
会;先后获得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商务部商务发展研究成果奖,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学术大会优秀论文奖等多项科研奖励,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江苏省第四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南京大学优秀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南京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兼任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能,603693)独立董事、南京大学江苏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江苏省重点培育智库)、江苏省价格协会理事、中国工业经济学会理事、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学会会员。巫强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